文化部修訂契約 藝文表演退換票新制上路
- 時間:2018-05-11 16:3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江昭倫
文化部指出,原訂「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只有一種退換票方案,退換票截止時限為演出前10日,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的10%。新制保留了原本的規定作為方案1,另外新增3種不同退換票時限和手續費的方案,包括方案2的購票後3日內可退換票,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5%;方案3的退換票截止時限為演出前20日,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10%;方案4則採級距式退換票,若退換票時間在開演的31日以前,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10%,開演前11日至30日收取手續費上限為30%,開演前3日至10日收取手續費上限為50%。
文化部表示,新制的退換票方案除了增加選擇彈性外,還訂有兩項配套措施。如果造成退換票的責任並不歸屬於消費者,例如主辦單位取消演出、颱風天停班停課,或是消費者於演出前發生不可抗力的重大變故等,主辦單位不得收取退換票的手續費。此外,若主辦單位發現購票者是為了轉賣票券以賺取價差,可以不提供退換票服務。
文化部期望透過退換票機制的修訂,逐步導引商業模式的改變,讓熱門場次的餘票可以及早釋出,減少囤票及惡意掃票的現象,保障真正喜愛藝文表演的消費者,能夠以合理票價欣賞表演。
為使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瞭解本次修正法案的重要變革,文化部未來也將在全台各地舉辦6場修法說明會。此外,若消費者遭遇退換票爭議等消費糾紛,可洽各縣市消保官申訴及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