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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東華專利在美開公司 前教長吳茂昆遭彈劾

  • 時間:2018-07-03 17:3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擅用東華專利在美開公司 前教長吳茂昆遭彈劾
監察委員高鳳仙(左一)等召開記者會說明彈劾前教長吳茂昆。(歐陽夢萍 攝)
教育部前部長吳茂昆被控任職東華大學校長期間,將該校專利讓與在美國開設的師沛恩生技公司,並以該公司名義提出專利合作條約國際申請案,侵害東華大學的專利權。監察院今天(3日)上午通過彈劾吳茂昆,這也是監察院首次採用記名投票,出席的13位監察委員均投下贊成票。

監察院的彈劾案由指出,國立東華大學前校長吳茂昆於民國104年8月18日向美國加州州務卿申請設立美國師沛恩有限責任公司,後經核准設立,其為該公司執行業務股東,負有管理權限,並實際參與公司委託申請專利事務,該公司資本總額為1,000美元,吳茂昆應出資200美元,占總資本20%,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負責調查的監委高鳳仙說:『(原音)他自己跟其他3位所謂發明人再找1個美國人一起成立一個叫美國師沛恩公司,他們5個人都擔任執行業務股東,同時他們的股份各佔20%,所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不得經營商業、不得擔任有限公司的執行業務股東,同時股份超過10%的規定,這個依例,監察院沒有例外,就是要彈劾的。』
另外,高鳳仙指出,吳茂昆未經國立東華大學授權或同意,以校長名義將該校綬草醫藥應用專利的美國臨時申請案及我國專利申請案讓與美國師沛恩公司,並以該公司名義提出專利合作條約國際申請案,侵害東華大學的專利權,且由自己申請,自審自核新台幣80萬元的勞務採購案,致使東華大學在不知情情況下匯出新台幣76萬多元,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第7條等規定,違失行為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因此依法提案彈劾。
不過,記者會後,監委蔡崇義、王幼玲到場提出一份由6名監委共同發出的「協同意見書」,強調他們僅針對吳茂昆違法經營商業部分同意彈劾,但不認同查案監委的其餘意見。意見書上指出,專利權是否已移轉回東華大學,因未見相關調查,且調查報告對被彈劾人的答辯未進一步查證,因而無從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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