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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童癖有兩種?也不等於成為兒童性剝削犯罪者?

  • 播出時間: 2024-05-03
少年報導者‧誰來讀新聞|臺灣台語

讀報人:李菁

戀童癖有兩種?也不等於成為兒童性剝削犯罪者?

近來台灣爆發一連串私密影像流竄於網路平台的事件,影片中甚至有許多被誘騙、偷拍的稚齡兒童與少女,被稱為「台版N號房事件」,而購買這些不法私密影片者也形同犯罪。

因涉及「假藉拍泳照性侵」#MeToo事件的藝人黃子佼,遭檢察官偵辦的過程中,也被搜出藏有多部由不法私密影像平台購入的未成年私密影片,引發社會譁然、強烈讉責。這些事件,也引發大家關注及討論戀童癖者及兒少性剝削犯罪的問題。

事實上,所謂的「戀童癖」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單純的戀童癖(pedophilia)、一種是疾病程度的戀童癖症(pedophilic disorder),雖然都會對未成年的兒童有「性幻想」,但他們不一定都會對兒童「採取行動」。

(諮詢專家/李俊宏;文字/陳麗婷;設計/黃禹禛;核稿/楊惠君;責任編輯/陳韻如)


什麼是戀童癖?戀童癖症要符合什麼診斷原則?

一般社會中,有多少比例的人有戀童癖?這其實很難統計,因為這些人多半害怕被貼標籤、不願就醫,但以男性為主。

一般我們說的「戀童癖」,是指沒有出現臨床上顯著的痛苦,導致產生人際、社會功能減損等,不到疾病的程度。即使有戀童的性取向,但是他們自我調適很好,也可以維持正常的社會、人際及婚姻關係。

至於,達到疾病程度的「戀童癖症」,根據美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5版(DSM-5)的診斷準則,須符合以下原則:

【診斷原則1】年滿16歲者,對13歲以下、青春期前的兒童會激起性幻想或性衝動、性行為等,且至少持續6個月以上。

不過,診斷上針對個案性幻想的對象年齡,不會只畫設在13歲,仍會視個案狀況判斷。因為現今孩童發育較早,有些到了國小高年級就會出現第二性徵。因此,進行醫療診斷時,會與患者進一步討論其性活動,如性幻想、性衝動的對象,是否為青春期前的兒童。

【診斷原則2】因為這種性傾向而出現顯著的痛苦,與人際互動問題等社會心理功能的減損,例如產生內疚、羞恥、焦慮等感受,會因此無法好好工作;或是結婚後因為不敢跟另一半講,而導致婚姻關係障礙等社會或家庭問題。

不過,精神醫學界非常擔憂對於戀童癖症的精神疾病過度診斷及擴張定義,讓不到疾病程度的單純戀童癖者遭到標籤化,或已出現臨床症狀者更不願意求助。因此,《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討論第4版至第5版的過程,把定義訂定得非常嚴謹。

成長過程的傷害會引起戀童癖症嗎?關於成因的研究有什麼發現?

大眾對於戀童癖症形成的原因都很好奇,但目前為止,仍然很難有明確因果關係的科學證據。

 

一般來說,人們對孩童會有自然的保護本能,所以不會對青春期前的孩童產生性幻想。有些國外研究發現,如果影像學中的腦部「產生同理心」和「產生性慾」的區域或泌乳激素的神經荷爾蒙等出現異常,可能會對青春期前兒童產生性幻想;但這部分推論仍屬研究階段,不是醫學的結論,無法套用於所有的個案。因此,現階段的診斷,仍以個案的行為評估為主。

相關專家回溯戀童癖症個案背景,發現有些「可能」的因子,包括:患者自己在小時候也曾遭到性侵害,自己也曾是被害者;家庭功能失調,依附關係不好;本身有其他的精神疾病且互為影響,例如反社會人格、物質濫用、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過動等。但也不代表這類患者的成長過程,一定都有這些陰影。

戀童癖症對成人都「不感性趣」嗎?有沒有治療方法?

戀童癖症可分為「專一型」與「非專一型」,前者對象為兒童,其中對女童的比例較高;後者則同時針對兒童與成人都會產生性幻想等。

目前這類疾病沒有很好的治療方法,因為性傾向的發展與大腦的發展有很大的關聯性,所以若要以「治癒」為目標,基本上是困難的。

但醫療上能做到的是緩解戀童癖症者在人際或社會心理功能減損的痛苦,方法包括藥物治療、認知行為治療,並試著教導他們在社會規範所允許的調適方式,協助處理自己相關的性衝動。

藥物治療:可以透過藥物讓性慾降低,或改善其衝動控制,像血清激素回收抑制劑、情緒穩定劑等。

認知行為治療:著重點也是緩解人際與社會功能減損的問題,例如透過教育或學習等方式,幫助不太能與異性建立良好關係或性關係的患者,改善其心理或行為;學習如何察覺自己的衝動與想法,從而建立自我調適的方式。例如個案早年有被性侵史或破碎家庭等成長問題,則需協助其修補過去的創傷。

不過,一切的前提是個案本身自己願意求助治療。通常戀童癖症患者自願就醫比例很低,多數人害怕被貼標籤不敢進入精神科門診。要降低這類疾病本身的困擾、甚至可能引發的社會傷害,最重要的還是要鼓勵患者至精神科求診,或先尋求較具隱蔽性的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所協助。

戀童癖症者就一定會成為兒少性剝削犯罪者?

戀童癖症與兒少性剝削犯罪是兩回事,兒少性剝削為犯罪的法律名詞,戀童癖症不一定都會成為兒少性剝削犯罪,但兩者間確實具有一些關聯性。

根據不同國家的統計,在兒少性剝削犯罪者中,戀童癖者約占30%~60%,而台灣目前沒有相關研究調查,顯示我們對這個領域缺乏重視,政府應該重視這方面的研究與調查。

根據台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剝削是指:

1. 使兒少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2. 利用兒少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3. 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少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4. 使兒少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此外,不只是引誘或脅迫兒少自拍犯法,傳送散布兒少私密照或者下載持有照片者也屬犯法。

不過,如果戀童癖或戀童癖症者在網路或其他地方看了一般兒童的照片(如泳池、海灘照等),或是看了與孩童相關的畫作,甚至是自己創作主題與兒童有關,進而產生了性幻想等,大家也要了解,這類沒有實際侵犯與冒犯的行為並不涉及兒少性剝削的問題。

由於戀童癖症患者主動求助比例不高,截至目前為止,強制治療對於兒少性剝削的再犯預防並無顯著效益,甚至部分研究顯示會導致再犯率的提高,所以目前世界各地也嘗試採取一些創新的行動,希望防止戀童癖症患者成為犯罪者,像是德國的Dunkelfeld預防計畫」(Prevention Project Dunkelfeld, PPD)就架設了匿名的求助網路平台,提供尋求幫助者免費與保密的治療,同時也希望蒐集與分析這些求助者的資訊,找出犯罪風險的危險因子,以及提出更有效的預防性措施。台灣應該如何做,也亟待各領域專家凝聚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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