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5月25日宣布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並非中華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舊函釋即起停止適用。新函釋關於國籍定義,對照中華民國憲法條文有否爭議?顯示哪些意義?具法律效果或僅止於態度統一?遇司法案件能否拘束審判?以國家賠償為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否持續據以遵行?中國大陸民眾仍不致被剝奪申請權益?民國69年實施的國賠法於110年完成修正草案,將刪除平等互惠原則,未來新法通過後,凡於台灣領域內發生國賠案件,不論國籍,均得依法請求。然而台灣民眾雖然也可向中國大陸申請國賠,但涵蓋案件有哪些差異?訪問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胡博硯解析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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