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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工廠輔導 修法後10年內須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 時間:2019-03-25 16:5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農地工廠輔導 修法後10年內須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表示,攸關農地工廠輔導管理的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28日的行政院會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王韋婷 攝)

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今天(25日)討論攸關農地工廠輔導管理的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與立法部門達成共識,確立2016年5月20日之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一律拆除、2016年5月20日之前的未登記工廠與以輔導納管。修法草案也提到,法案三讀通過後2年內未登記工廠須自行申請納管、3年內提出改善計畫,修法通過後10年內必須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行政立法協調會報25日討論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草案。行政院與民進黨立院黨團達成共識,確定2016年5月20日之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一律拆除、2016年5月20日之前的未登記工廠就地輔導。

草案規定,對環境汙染影響輕微的未登記工廠,修法完成後2年內,須自行申請納管;修法完成3年內要提出改善計畫;修法完成後10年內必須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轉述說:『(原音)所以算起來不管是兩年內申請自行納管、舉手;修法後提出改善計畫,業者2年內,就是3年加上2年,2年內要改善完成。我們姑且算他必要時候要申請展延,最晚他在修法通過後10年內必須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修法草案也新增吹哨者條款,開放民眾檢舉2016年5月20日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草案也規範主管機關經濟部將協助輔導農地工廠改善、合法經營。

Kolas表示,上述修法草案將於28日的行政院會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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