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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假訊息第二波修法 廣播電視網路散播加重其刑

  • 時間:2019-04-18 14:5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防假訊息第二波修法 廣播電視網路散播加重其刑
行政院會18日通過防制假訊息的第二波修法,其中為防止境外勢力影響公投結果,通過公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禁止中資等境外勢力直接或間接在台灣刊播公投相關廣告。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左3)主持院會後記者會,發布相關訊息。(圖:中央社)

行政院會今天(18日)通過防堵假訊息第二波修法,修正刑法、陸海空軍刑法和公投法。根據刑法修正草案,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布不實資訊,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未來若再出現之前的「麻豆之亂」,將可適用修法後的刑責,最重可處3年徒刑和30萬罰金。

行政院會18日通過防堵假訊息第二波修法,包括刑法、陸海空軍刑法和公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現行刑法第251條規定,如果意圖以散布不實訊息,影響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以及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物品,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有鑑於目前網路普及,草案增訂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意圖散播不實資訊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松說:『(原音)本部這次新增一項,如果採取手段是利用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等的話,因為它傳遞速度很快,散布範圍很廣,所以加重其刑,增加了一項。』

另外,去年「衛生紙之亂」引發民眾恐慌,為了避免民生物資受到假訊息干擾,草案也增訂經行政院公告的生活必需用品也納入適用範圍。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表示,未來行政院也會與相關部會研商、選定後,公告適用此規定的民生物資,目前確定衛生紙將納入。

另一方面,政院也修改刑法第313條的妨礙信用罪,現行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草案將最高罰金大幅上調到20萬元,並新增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布流言者,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現行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規定,軍人捏造軍事謠言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修法草案將散布謠言者也納入規範,並新增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布流言者,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在公投法修正草案方面,政院比照去年底提出的選罷法與總統副總統選法修正草案,禁止中資等境外勢力直接或間接在台灣刊播公投相關廣告,公投案廣告的出資者姓名也必須公開。

草案要求媒體有3項義務,包括刊播公投廣告應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媒體應查證刊播的廣告,是否屬於外國、中國、香港或澳門地區的個人、法人、團體或機構直接或間接委託,以及媒體需留存刊播的廣告檔案、所設定放送的觀眾及條件、切結書等紀錄。違者可處20萬元到200萬元,或該廣告費2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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