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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翻修律師法 重大犯罪者禁轉任律師

  • 時間:2019-04-25 13:3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行政院會今天(25日)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杜絕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只要確定判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不發律師證書;已轉任律師者,新法通過後,可於2年內廢止其證書。

行政院大幅翻修律師法,將律師法條文由53條增加至146條,強化律師職業倫理、淘汰不適任律師,及增加公益服務,以實現律師執業自由化以及地方公會會籍單一化。

法務部表示,修法杜絕重大犯罪者,如貪瀆司法官等轉任律師;並強化律師懲戒制度。過去有些司法人員在職期間因貪污等犯罪,判刑確定服刑完畢後,還可以轉任律師,社會觀感不佳。因此,修法草案規定,只要確定判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律師執業信譽有影響,可以直接不發律師證書;已轉任律師者,新法通過後,可於2年內廢止其證書。

另外,法官或檢察官因觸犯法官法被免職或撤職,或違法執行律師業務者,如曾沒有律師身分卻以律師名義執行律師職務等狀況,草案也規定皆不核發律師證書。

草案也規定,律師如果在執業中有發生懲戒事由,律師公會將予以懲戒除名;若有犯5年以上重罪,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法務部可暫停核發律師證書,律師公會也可暫停其執行職務。

修法草案也強化懲戒制度,律師懲戒機關原本只有地方檢察署跟當地律師公會,草案增加全國律師聯合會跟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皆可懲戒。草案也要求全國律師聯合會設置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如果人民對律師的懲戒或不懲戒有意見,可以向委員會申覆。為幫助民眾選任律師時能有充分資訊,網路上也會建置律師名冊,列出是否曾有相關懲戒紀錄等。

修法也提升律師公義使命,草案要求律師每年要受訓,以提升專業技能,律師也必須每年參加公益活動,如法律扶助等服務。上述受訓項目與時數,將授權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

修法草案也調整律師執業方式。目前每位律師要加入事務所當地律師公會,若要在其他縣市執業,還要加入其他縣市的公會,草案規定,未來律師只要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公會就可以在全國執業,且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或繳納一些費用即可。

草案增訂,現行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改制為全國律師聯合會,改制後聯合會將有兩種會員,一是律師個人會員,一是各地律師公會的團體會員。聯合會的重要職務,如理事長、理監事等,將由全國律師個人會員直選產生,預計2021年完成改制。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未來聯合會改制後採單一會籍,律師在全國執業方式單純化。針對媒體報導,律師只要繳1000元可「吃到飽」,陳明堂澄清沒有這種事,草案將單一會籍執業方式授權全國律師聯合會用章程訂定,目前沒有定案,以及有報導指實習律師受訓要自己出錢,但相關收費須由聯合會擬定後報法務部,這也還沒有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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