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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擬設公職律師 處理政府對外法律訴訟

  • 時間:2023-03-30 14:02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政院擬設公職律師 處理政府對外法律訴訟
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30日在行政院新聞中心舉行,由政務委員兼代理發言人羅秉成(右)主持。左為法務部次長蔡碧仲。 (圖:中央社)

行政院會今天(30日)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確立政府或公立學校增設公職律師的法律制度。修法通過後,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可增設專職公職律師,負責政府對外的法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與律師身分,且應加入律師公會。

行政院會30日通過律師法第12條、第18條、第23條之1、第24條、第27條和第28條修正草案,建立公職律師的法制制度。根據修法草案規定,公職律師專任於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且應加入律師公會。修法草案也規定,公職律師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的訴訟代理人,或擔任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涉及訴訟案件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政務委員、行政院代理發言人羅秉成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上表示,基於司改國是會議的建議,修法設立公職律師。他表示,人事總處盤點後,發現政府各部會、公立學校也對公職律師有需求,未來將負責政府機關對外法律事務;不僅提升政府法制力,律師職涯發展也多一個選擇。羅秉成說:『(原音)公職律師以後會專任處理政府部門對外的法律事務,特別是訴訟事務,比如政府可能會被提起行政訴訟、被告,或是國家賠償,那現在沒有公職律師通常委外,以後有公職律師的話,公職律師一方面比較熟悉政府運作跟業務,信任關係也比較高,尤其碰到機敏性案件,恐怕要公職律師來做會比較好一些。』

法務部新聞稿指出,修法將能提升政府法律專業,完善政府法律制度,並落實公務員法律權益保障,也符合司改會議意旨,使律師法與時俱進,更加完備。法務部表示,將持續配合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順利修法通過,讓公職律師制度早日實施,以因應實務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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