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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輔法三讀 違章農地工廠有條件合法20年落日

  • 時間:2019-06-27 19:23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工輔法三讀 違章農地工廠有條件合法20年落日
工輔法三讀,違章農地工廠20年內落日,有條件合法。(劉玉秋 攝)

為解決爭議十多年的違章農地工廠問題,立法院會今天(27日)三讀修正通過「工廠輔導管理法」,將未登記的農地工廠「全面納管、就地輔導」,並設置「20年落日條款」。修法明定,2016年5月20日前的低污染違章工廠需於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20年內完成所有合法程序;但中高污染工廠,政府應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拒絕配合者可依法拆除。

農地工廠臨時登記證即將於明年6月到期,為了輔導臨登工廠合法化並兼顧環保與經濟,立法院臨時會27日三讀修正通過「工廠輔導管理法」,針對2016年5月20日以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立即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但對2016年5月19日以前既有的未登記工廠,採「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原則處理。

修法明定,屬中高污染的既有未登記工廠,應訂定輔導期限,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若拒絕配合者,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而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修法施行2年內申請納管、3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否則將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而備受關注的「落日條款」,由於原行政院版未設立落日期限,親民黨團也反對設立落日,遭環保團體強烈抗議。但民進黨最後召開黨團大會後達成共識,在院會審查時提出再修正動議條文,朝野訴諸表決下,採行環保團體所要求的未登記工廠落日期限訂定為20年,也就是低污染的農地工廠應於修法10年內需取得特定工廠登記,20年內需完成所有合法程序。參與審查的民進黨立委蔡培慧說:『(原音)10年的特定工廠登記後,接著要求環保署、農委會、地方政府跟內政部協助他們走向合法管制,所以才要提出落日條款。因為一定要把中高污染移除、關廠,另外要做好環安、公安才能確保在農地旁邊的工廠不要再排放污水,才能扛起食安責任。』

三讀條文也規定,申請納管的未登記工廠,應自修法施行之日起,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為止,屆期未繳交納管輔導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納管申請或廢止其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

至於環保團體要求的「公民訴訟」條款,因民進黨團考量現有環境法規已有訴訟機制,倘若工輔法再納入,恐有疊床架屋之疑慮,未來問題也會層出不窮,透過表決下,最後採行民進黨團的意見,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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