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臺灣之音立刻下載官方APP
開啟
:::

大學校長遴選辦法修正 教育部澄清:非管中閔條款

  • 時間:2019-08-02 19:21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江昭倫
大學校長遴選辦法修正 教育部澄清:非管中閔條款
對於辦法修正被解讀為「管中閔條款」,教育部澄清「這不是誰的條款」,而是希望透過健全制度規範,確保遴選過程的正當性,預防及有效處理爭議的情況。(資料照/陳國維 攝)

教育部1日公告修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明確劃分校務會議與遴委會權責。對於辦法修正被解讀為「管中閔條款」,教育部澄清「這不是誰的條款」,而是希望透過健全制度規範,確保遴選過程的正當性,預防及有效處理爭議的情況。

台大去年爆發校長遴選爭議,教育部經過廣泛意見徵詢後,修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並在1日正式公告。

新辦法明定校長就任前的遴選爭議,遴委會應於3個月內作成決議,若未於期限內處理遴選爭議,經學校校務會議代表3分之1以上提案,出席代表2分之1以上同意後,遴委會就必須解散。若校長就任後產生爭議,因遴委會已經解散,則由教育部處理。

修正後的校長遴選辦法也要求校長候選人及遴委會委員應「自行」揭露事項,包括親屬關係、論文指導師生關係,以及在3年內擔任同一營利事業董監事關係等。

對於新辦法被外界解讀為「管中閔條款」,教育部強調,修正後的新辦法是公平對待每個人,「不是誰的條款」。教育部人事處長陳焜元:『(原音)我想這個不是誰的條款的問題,而是說整個大學校長在遴選過程,因為我們希望說不要讓參加遴選的人,他也必須要去背負一個這麼沈重的⋯好像他把自己重要資訊做了一些某些程度隱藏的問題,所以這是對每一個人都做一次公平處理,在條文上做明確的規範,我想這不是在針對某些特定的人。』

另外,新辦法修正內容也新增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同一學校之遴委會委員,以一次為限,但修正前已擔任次數不列入計算之規定,希望讓遴委會能有更開闊多元的視野進行選才。

相關留言

本分類最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