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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商業事件審理法 設專責法院、引專家證人制度

  • 時間:2019-12-17 21:39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李自立
立院三讀商業事件審理法 設專責法院、引專家證人制度
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圖: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17日)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將設專責法院、引進專家證人制度、採行調解前置程序等,並採二級二審制,處理金額逾新台幣1億元的重大民事商業事件。

鑑於商業紛爭的裁判須符合迅速、妥適、專業、判決一致及具可預測性等要求,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2分組針對建構專業法院、法庭的議題,決議應推動設立商業法院,而司法院在今年3月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共81條條文。

對於「商業事件」的定義,三讀條文規定,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由商業法院的商業法庭處理。

三讀條文明定,商業訴訟事件的範圍共有7款,包括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的爭議,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億元以上者;因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中關於內線交易、公開說明書不實等,所產生民事上權利義務的爭議,且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億元以上者;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的爭議事件等。

三讀條文也規範,商業事件採行專家證人制度等,如涉及營業秘密,得聲請法院發「秘密保持命令」,以及當事人等應以線上系統傳送書狀;此外,商業訴訟事件於起訴前,應經商業法院行調解程序,以及當事人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的人代為程序行為,提升審判效能。

三讀條文也規定,違反商業事件審理法的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此部分為告訴乃論;另外,專家證人在商業法院審判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具結而進行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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