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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署明訂六大類危險救災場所 消防員可不入室搶救

  • 時間:2020-02-14 15:1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消防署明訂六大類危險救災場所 消防員可不入室搶救
立法院去年三讀修正消防法,賦予消防員「退避權」,消防署進一步草擬子法「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草案」,明確定義六大類危險救災的建築與場所。(中央社資料照)

立法院去年三讀修正消防法,賦予消防員「退避權」,消防署進一步草擬子法「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草案」,明確定義六大類危險救災的建築與場所,包括鐵皮屋、長隧道、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等,消防員可不入室搶救,讓第一線執勤的消防人員有更明確的遵循標準。

消防法去年三讀修正,將「生命三權」入法,但基層消防團體仍不滿,認為在退避權部分,雖明定「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但並未規範何謂「危險性救災行動」,質疑未來「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導致死傷的悲劇仍會重演。

為此,消防署進一步提出「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草案」,明訂六大類危險救災建築與場所,包括核生化災害現場熱區、爆竹煙火、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場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鐵皮屋、長隧道、地下軌道、地下建築物或船艙,以及有倒塌、崩塌之虞的建築物都列在其中,讓消防員在災害現場有更明確的判斷準則。消防署災害搶救組視察王志鵬說:『(原音)第一個是進入核生化災害的熱區。第二個,是針對易燃易爆的爆竹煙火、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氣體製造、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的危險場所。第三類是進入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鐵皮屋)、印刷電路板(PCB)的製造場所。第四個是進入長隧道、地下軌道或船艙內的場所。第五類是進入有倒塌、崩塌之虞的建築物。第六類是概括性的條款,就是由現場各級搶救人員充分綜合分析研判後,認定是危險性行動。』

此外,草案也指出,考量災害現場偶有突發狀況,各級搶救人員如遇閃燃、爆燃現象等危急狀況,不用等現場指揮官下令,即可自行撤離,並適時回報緊急求救口令。

消防署強調,該草案還在預告中,預告後,會再開會討論,並視情況調整,目前尚未最後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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