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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文高鐵300萬現金案 嘉檢不起訴處分

  • 時間:2020-04-01 11:22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王育偉
陳明文高鐵300萬現金案  嘉檢不起訴處分
民進黨立委陳明文(圖)。(資料照片/CNA)

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陳明文在高鐵失而復得新台幣300萬元現金案,嘉義地檢署今天(1日)偵查終結,經訊問相關證人、勘驗監視錄影及調閱相關金融帳戶,認為犯罪嫌疑不足,做出不起訴處分。

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蔡英俊表示,經調查陳明文的司機、國會助理,以及高鐵相關人員、同一車廂乘客,並勘驗高鐵嘉義、台北等月台、高鐵旅客服務台、現金處理室、陳明文住處、行車紀錄器影像,並將扣案行李箱送鑑定,均查無證據可證明300萬元與特定犯罪有關。

蔡英俊指出,經深入詳盡的調查陳明文和他的妻子、子女等親屬,以及陳明文司機、隨扈、國會研究室助理等人名下金融帳戶於去年1月至9月間交易紀錄也無可疑。

蔡英俊說,陳明文指300萬元是由妻子為支付工程款,先向他的姊姊分次調借,後因陳明文需要這筆錢而先挪用,經查陳明文的姊姊自去年4月至8月間多次自銀行提領現金約350萬元。

針對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蔡英俊說,經查陳明文並無刻意規避洗錢防制程序,且無證據足以合理懷疑300萬元與犯罪有關;而陳明文持有300萬元期間,復查無與收入顯不相當的情事,因此,難以認為他有何違反洗錢防制法犯行。

另外,檢方調查陳明文並無積極施用詐術,或其他隱瞞作為,讓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產生免納或少納應繳稅款結果,因此,並無構成逃漏稅捐要件。陳明文持有300萬元日期為去年(2019年)9月3日,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期日為同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是在申報日前,申報財產的義務尚未發生,難以認定違法。

陳明文於去年9月3日上午10時30分許,攜帶裝有現金300萬元的行李箱,搭乘高鐵北上至台北站後,卻將裝有300萬元行李箱遺留於高鐵車廂上,嘉檢於隔天依報紙報導剪報分他字案,朝涉違反洗錢防制法及財產來源不明等方向調查,今天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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