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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宜船強化防疫管理 最高擬罰250萬元

  • 時間:2021-01-29 21:01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李自立
權宜船強化防疫管理 最高擬罰250萬元
歐盟黃牌警告雖已解除,漁業署仍持續強化管理,近日預告修正相關管理辦法,鎖定233艘權宜船強化漁工勞動權及漁政等面向管理,且若不遵守防疫規定,最高可罰船東250萬元。(圖:中央社)

歐盟黃牌警告雖已解除,漁業署仍持續強化管理,近日預告修正相關管理辦法,鎖定233艘權宜船強化漁工勞動權及漁政等面向管理,且若不遵守防疫規定,最高可罰船東250萬元。

漁業署27日預告修正「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組組長林頂榮表示,共計預告21天,之後彙整各方意見後公告上路,主要是強化漁政管理、邊境管控,以及勞動人權的管理等,未落實防疫並將可對船東祭出重罰。他表示,這次修正此管理辦法,主要管理對象是非我國籍但船東是台灣人的權宜船(FOC),目前約有233艘。

強化漁政管理方面,草案第3條規定,可進入的港口以商港的基隆港及高雄港為限;但非我國籍運搬船載運的漁獲物,卻都由我國籍漁船捕撈者,則得以申請進入正濱漁港或前鎮漁港卸魚。

草案新增第6條規定漁業署可以通知入港申請人,限期提供漁船或所轉載漁獲的漁船當航次的船位回報器(VMS)或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AIS)航跡圖及漁獲日誌或電子漁獲資料。

強化勞動人權方面,綜合草案第2及第10條規定,漁船進入我國港口期間,經營者必須監督管理船員的行為及活動,否則最近3年內有隨船進港的非我國籍船員或中國大陸漁船船員逃脫達3人以上,將不能申請入港。且入港漁船須落實防疫,否則會依據遠洋漁業條例相關規定,對船東開罰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邊境管理部分,草案第7條規定,若申請入港的漁船經營者涉及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等情事,經國內司法機關起訴,或經國際漁業組織、外國政府通報,漁業署得不許可入港申請;若無罪判決者,不在此限。

草案第13條則規定要落實國際組織的規定,若有魚翅,不能割鰭離身,必須跟魚體綁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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