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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盼自由轉換雇主 勞動部:尚須尋求社會共識

  • 時間:2022-01-16 18:51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陳怡君
移工盼自由轉換雇主 勞動部:尚須尋求社會共識
台灣移工聯盟16日舉辦「我要自由轉換」移工大遊行,約有400多名移工參與,途中高舉寫有FREEDOM的巨型布條。 (圖:中央社)

台灣移工聯盟今天(16日)上街遊行,訴求移工自由轉換雇主。勞動部回應,移工聘僱期間轉換雇主採「原則禁止、例外同意」,移工自由轉換涉及修法,尚須尋求社會共識。

台灣移工聯盟16日舉辦「我要自由轉換」移工大遊行,約有400多名各國籍移工由台北車站出發,行經民進黨中央黨部後轉往勞動部集結,表達廢除「就業服務法」中關於禁止移工轉換雇主的規定。遊行最後在勞動部門口架起竹柵欄,讓遊行團體待在柵欄之中,象徵自由轉換雇主的權利被剝奪,活動最後更一同推倒柵欄,期望禁令能夠解除。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晚間以新聞稿回應,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3條及第59條規定,移工聘僱期間轉換雇主採「原則禁止、例外同意」,除有不可歸責移工事由,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另外移工聘僱許可期滿時,可藉由期滿轉由新雇主接續聘僱。

勞動部表示,移工轉換雇主的方式,可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媒合登記,或由移工、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轉換;對於原雇主有違法情事者,移工得與新雇主雙方合意轉換;勞動部已透過資訊系統透明化轉換雇主資訊,經查現行移工轉換成功率已達90%以上。

勞動部指出,考量移工所從事工作內容,均屬本國勞工從事意願較低的工作,倘若移工得以完全自由轉換雇主,恐將造成勞雇關係無法穩定、增加移工引進成本、家庭重度失能者照顧空窗期等問題。

勞動部在現有制度規範架構下,已檢討調整轉換雇主相關規定,實務上除移工因不可歸責事由得轉換雇主外,移工與雇主亦得合意轉換,或者移工可等到期滿時再行轉換雇主,已較就服法第59條第1項所明定轉換雇主規定更為自由與彈性;移工自由轉換涉及修法,尚須尋求社會共識。

勞動部提到,受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影響,移工得跨業轉換雇主方式,已影響聘僱安定性,為衡平家庭照顧需求,勞動部去年8月27日修正發布轉換雇主準則規定,明定移工轉換雇主時,倘連續14天內未有同一工作類別的雇主登記承接,移工即得跨業轉換雇主;另外,移工遭人身傷害或經專案同意跨業轉換案件,不受該修正限制。

勞動部指出,本次規定修正後,亦有家庭類移工跨業別轉換至製造業工作,並非外界所稱禁止移工跨業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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