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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式審判 人民動輒被以「煽動」定罪

  • 時間:2022-02-28 20:3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新聞編輯
香港國安式審判  人民動輒被以「煽動」定罪
香港政府正密鑼緊鼓力推基本法二十三條。(示意圖/AFP)

承上篇文章提到,近來香港和國安法有關的案件,其實都沒有真正觸及國安法條文中所明定的四條罪行,即恐怖活動、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或勾結外國勢力,而是如出一轍地不斷以「煽動」大綱領下衍生的各種罪行,如最新涉及兩名手搖店「初凝芝茶」店員的案件,或是去年底轟動全球的立場新聞案等。

關於「煽動」被納入國家安全的雷達,大概可以追溯至2021年初,時值黎智英剛在香港高等法院成功獲得保釋,律政司不服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最終終審法院就國安法第42(2)條,即關於保釋的條文作出詮釋,而當時亦就條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中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給予解釋。

在香港終審法院的解釋中,指「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罪行的行為,又特別附註指所謂的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如《刑事訴訟罪行條例》第I及II部的叛逆、煽惑離叛或煽動等罪行」。正是這不起眼的一個附註,就成為時下國安署最常引用的法例,並對檢控者施以國安式審判,當然亦包括國安法所獨有的「有罪假定保釋」。

相對國安法下的四大綱領,雖然相關罪名可以任由國安署安插,但事實上將「煽動」納入國安法的範圍後,的確大幅度降低政權要針對異見者的難度。無論是恐怖活動、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或勾結外國勢力,所需的舉證門檻都相對地高,例如恐怖活動有一個標準,顛覆國家政權和勾結外國勢力亦需要被告先有一定的能力或達成一定條件。

但就煽動而言,綜觀多起類似案件,控罪書上都有類似「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字眼,單就引起憎恨,其所需的舉證就顯然地遠低於其他舊罪名,情況就如中國經常祭出「尋釁滋事罪」對付異見人士一樣。而事實上,當「煽動」被納入國安法的範圍後,香港政府也已經不只一次將其當作政治工具,以剛出現的「初凝芝茶案」,就是鋪路掃除以後任何對「防疫為名,監控為實」政策的反對聲音。

但國安法的範圍,可能遠不止於「煽動」。當然我們馬上都能想到,香港政府正密鑼緊鼓要力推的基本法二十三條。我們再仔細看終審法院的詮釋,附註的一句中寫上「如...」,正是這一個「如」字,已經留下無限可能,以後只要能說服法庭被控人所干犯的罪行涉及危害國安行為,國安式審判就是理所當然。

作者》布寒野  前香港網媒編輯,飄洋來台後繼續心繫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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