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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中需經審查

  • 時間:2022-03-24 21:04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李自立
立院初審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中需經審查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4日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擷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24日)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受政府委託、補助、出資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中國需經審查許可,並要求中企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如要來台從事業務活動,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為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外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由行政院、朝野立委提出的國安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過程中,朝野立委均以行政院版本為基礎,大致達成共識,但國安法修正草案仍有少部分條文需進行討論。

此次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經濟間諜罪,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為。且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

而所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則是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然而,針對經濟間諜罪的罰則,對於法人的罰則除罰金外,是否增加停業、歇業或解散等,朝野立委與行政機關則未能達成共識,因此保留。

另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則增訂,受政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如要赴中國地區,須經審查會許可。

針對中企繞道第三地及藉由人頭在台從事業務活動,草案也明定管理機制,要求中企或中企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如要來台灣從事業務活動,都須經主管機關許可,若違反可處行為人最高3年有期徒刑,而中企在台的人頭也被列為處罰對象,最高也可處3年有期徒刑。

由於國安法仍有部分條文尚待討論,會議主席、民進黨召委張宏陸宣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審查完竣,送院會前仍須經黨團協商;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審竣含保留的條文,將另訂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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