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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修正護關鍵技術 陸委會:違者可罰千萬

  • 時間:2022-05-20 19:00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陳怡君
兩岸條例修正護關鍵技術  陸委會:違者可罰千萬
大陸委員會指出,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若未經審查赴陸,最高可罰新台幣1000萬元。 (央廣檔案/記者王照坤 攝)

立法院院會今天(20日)三讀通過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以保護關鍵技術外流並遏阻陸資不當挖角。大陸委員會指出,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若未經審查赴陸,最高可罰新台幣1000萬元。

大陸委員會20日表示,本次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部分條文有兩個重點:首先,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建立赴陸審查機制。其次,是針對陸資假藉人頭違法來台投資,及陸企違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並提高相應之刑責。

陸委會表示,近年因中國大陸企圖竊取台灣產業技術的案例頻生,為維護台灣整體經濟及產業的優勢,並防範台灣產業及技術不當外流,危及國家安全及利益,確有必要以整體國家安全的角度,對產業技術進行保護。

陸委會說,配合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建構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層級化保護體系,爰修正兩岸條例第9條及第91條,明定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違者可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有鑑於中國大陸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區投資公司來台從事業務活動的情形愈趨頻繁,實務上也屢有陸資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其身分或資金來源來台投資,規避台灣法律規範,從事不當挖角等行為,已嚴重影響台灣經濟及資本市場秩序,有必要予以強化管理,以有效遏阻。

因此,爰修正兩岸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及第93條之2,明定中國大陸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的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為規避陸資在台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的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者,得由主管機關處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陸委會強調,本次修法感謝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委員支持、社會各界提供寶貴意見,以及相關部會共同努力,在法制上建立更嚴密完善的國安防線,加以有效管理並遏阻不法,維護台灣的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及產業競爭優勢。

陸委會還表示,未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將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子法,陸委會也將積極與各主管部會協調,及早做好各項配套工作,並加強宣導,以利民眾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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