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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修正案初審過關 規範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車位

  • 時間:2022-05-26 17:4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吳琍君
「停車場法」修正案初審過關 規範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車位
「停車場法」修正草案通過,未來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圖為鳳山運動園區地下停車場。(高雄市交通局提供) (圖:中央社)

為了落實2050淨零碳排的願景,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26日)初審通過「停車場法」第27條之1及第32條修正草案,規範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同時限定一般車主除了不得任意占用身障車位外,也不得占用婦幼車位及電動車位。

因應近年電動汽車掛牌數節節攀升,但公有停車場不僅專用停車位及充電樁遠遠不足,還經常遭其他無需充電的車輛佔用,卻無法可管,也因此導致有意將燃油車汰換成電動車的民眾卻步,進而影響政府2050淨零碳排的進程。

為此,多名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停車場法」,交通部路政司長林福山也在26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議時,參酌多名委員的提案,指出所謂「公共停車場」包括路外及路邊、供不特定對象使用的停車場,既有政府機關設置的停車場、也有民間業者依照停車場法設置的停車場,因此建議修正「停車場法」第27條之1條文如下:『(原音)針對27條之1第1項的部分,建議修正條文為: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第2項的部分:前項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推動輔導、補助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停車場法」第32條第2項原本只規範停車場經營業者針對占用身障專用停車位者,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交通部也綜合多名立委的提案,增列「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最後兩項條文都獲委員會照案通過。

不過,原本第32條第2項要增列業者應「儘速」通報,同時第40條之1要將占用專用車位的駕駛罰鍰從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提高到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未「儘速」通報主管機關且限期不改善的停車場業者罰鍰則從現行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提高到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最後由於難以定義「儘速」的具體時間,委員會決議拿掉「儘速」2字,待修正條文三讀後,再視實際執行的情況,決定是否修正40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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