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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立院再拚闖關 探礦權展限先卡關

  • 時間:2022-12-14 12:0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謝佳興
礦業法立院再拚闖關 探礦權展限先卡關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4日排審經濟部「礦業法修正草案」,這是礦業法第三度在立法院闖關。(圖截自國會頻道)

經濟部「礦業法修正草案」今天(14日)再度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闖關,談到第14條,探礦展延申請未獲准駁前,探礦權期滿後仍視為有效條款,引起多位立委不滿。民進黨立委林淑芬痛批是開後門,讓探礦無限期,建議增訂要求主關機關應於期滿1年內准駁;經濟部長王美花則強調,過往實務上,探礦並沒有無限期的情形。在現場朝野、經濟部無共識情形下,民進黨召委賴瑞隆裁定保留,再做溝通。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4日排審經濟部「礦業法修正草案」,這是礦業法第三度在立法院闖關,民進黨召委賴瑞隆強調,希望在為期兩天的審查中,能夠取得明確修法進度。截至上午,大部分條文多順利依照行政院版通過,第6條新增條文,朝野立委也同意主管機關應針對主要礦種蘊藏量、產業需求、就業型態、礦場環境、國際供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進行評估等事項,且每5年定期檢討,提出整體產業政策評估報告,並公告。

不過,在尚未進入第15條採礦權展延的深水區前,光是第14條有關探礦權申請展延後,主管機關准駁前,探礦權即便期滿仍視為存續一事,就遭到朝野立委群起抨擊。因為探礦權4年為限,業者可申請展延一次,展限不得超過2年,朝野擔憂若中央遲遲不准駁,等於讓業者擁有「4+N+2」年的探礦權,民進黨立委林淑芬痛批是開後門讓探礦無限期,應增訂期滿1年內准駁條文。她說:『(原音)要課責行政部門,你要有緊。你准許亞泥的時候是神速的、坐直升機的,3個月馬上准駁,馬上就讓他可以展限,你跟我們講說你一個小小的探礦,你沒辦法3個月、沒辦法6個月、沒辦法1年、沒辦法2年裡面做出准駁,這個太離譜了啊!所以我才講說,好我們可以修正第三項,改成行政機關應於這個前項期間期滿1年內做出准駁。』

對此,經濟部長王美花強調,從立法院第九屆到第十屆,礦業法修法已做很多溝通,也希望朝野立委用完成修法的想法推進審查,這項條文立法意旨並沒有故意圖利,且實務上,過往採礦權最長就是6年,沒有發生過探礦權無限期的問題,但若立委不放心,願配合增訂准駁期限條款。

不過,現場立委、經濟部各方意見看似一度聚焦,隨即又再發散,民進黨召委賴瑞隆裁定,保留第14條再做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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