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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性別工作平等法  退避權等10項條文送協商

  • 時間:2023-07-21 20:10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李自立
立院初審性別工作平等法  退避權等10項條文送協商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環委員會21日初審完成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不過僅10項條文通過,其餘條文仍保留送黨團協商。(圖:中央社)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環委員會今天(21日)初審完成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僅適用範圍、利用權勢及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之懲罰性賠償等10項條文通過,其餘包括條文名稱及多項關鍵性條文等10項條文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環委員會今天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共19條,並考量此次性平三法同步修法一致性,並聚焦在性別平等,法案名稱從現行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但今天審查會一開始確認法案名稱時,遭國民黨立委林為洲以實質內容比名稱還重要而反對,最後保留送協商。

審查會通過條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處理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地方主管機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得與性平工作會合併設置。另外,在組成人員部分,除現行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1/2以上之外,增訂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全體委員人數1/3。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性騷擾受有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者,草案明定,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賠額1倍到3倍之懲罰性賠償,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3倍到5倍之懲罰性賠償,唯已善盡防治規定者不負賠償責任。

由於將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納入適用範圍,審查會通過草案第32-3條,明定上述3項之申訴、停止及調整職務規定。不過,在人事法規適用上,因立委強烈反對排除適用,因此,草案第2條遭到保留。

此外,審查會也通過,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通過施行前,已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尚未終結者,及於修正施行前已發生而於修正施行後才受理者,均適用修正施行後的程序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今天審查會被保留的條文,主要分2部分:一是,現行法令僅規範30人以上公司,此次修法順應立委及民間團體長期要求,納入30人以下公司,但考量能否實際執行,僅納入10人以上30人以下公司,遭立委反對,勞動部最後同意劃分為30人以上與30人以下兩類。

對於30人以下公司之相關防治、懲處、罰則等部分,有立委要求應與30人以上公司一視同仁,但勞動部多次提醒,一旦上路恐有難以執行的疑慮,建議改在準則訂定,不過立委對於準則及方向如何定仍有疑慮,因此條文遭保留。

其次是,草案第13-1條及第13-2條,涉及「退避權」部分,也就是,被申訴人及申訴人,進入調查期間是否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及是否僅規範情節重大和權勢地位,立委有不同意見。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表示,留職停薪的使用要非常小心,如果只要把受害者與行為人分開,可考慮其他辦法,否則草案的文字,會像是在懲罰。幾經討論後,無法取得共識,上述條文都被保留,也讓與此相關聯的妨礙規避調查、申訴及罰則的條文,一併被保留,送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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