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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比登天還難? 難舉證、程序複雜 專家籲修法以符期待

  • 時間:2023-08-17 08:47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陳文蔚
國賠比登天還難? 難舉證、程序複雜 專家籲修法以符期待
Y’s Day「週三青年日」以「國賠怎麼這麼難?關於國家賠償法青年該知道的幾件事」為主題,探討相關法律概念.圖左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主任暨專職律師呂政彥、台灣教授協會會長陳俐甫、新北市議員卓冠廷、台灣公民人權聯盟常務理事暨野火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為祥、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前台北市法務局局長袁秀慧、雪谷南榕法律事務所律師劉繼蔚、台灣智庫副執行長董思齊.(圖:台灣智庫提供)

近期許多司法案件,都有提到國賠問題,但過往國賠成案機率不高,讓許多人認為民眾無法讓公務單位負起責任。對此,Y’s Day「週三青年日」16日以「國賠怎麼這麼難?關於國家賠償法青年該知道的幾件事」與青年朋友座談,專家們認為,國賠困難主因在於對公務員違法採過失責任主義,民眾必須舉證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導致舉證困難,加上程序複雜,民眾不易理解,因此呼籲政府應該檢討《國家賠償法》進行修改,讓法律更符合人民期待。

由台灣公共策益、台灣智庫、台灣公民人權聯盟、台灣青年基金會、台灣教授協會、中央廣播電台、新頭殼、台灣勵志協會、亞洲政經與和平交流協會及US Taiwan Watch美國台灣觀測站等單位共同舉辦Y’s Day「週三青年日」以「國賠怎麼這麼難?關於國家賠償法青年該知道的幾件事」為主題,探討相關國賠議題與概念.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開場提到,國家賠償的問題向來是公法中的大哉問,因為要賠就代表政府有錯,所以絕大部分的機關首長都抱持消極的心態——沒有人想犯錯。但人民生活在社會當中,仍有遇到災難的可能性,而國家作為整體風險的最終承擔者,倘若連自己造成的危險都不願意負責,如何去承擔整個國家的責任呢?

身兼台灣公共策益召集人的台灣智庫副執行長董思齊說,民主政治就是責任政治,國家責任法制是民主法治國家基礎,沒有追究國家責任的機制,民主就無法落實,人民就不會是國家的主人。若民主社會無法依法讓正義得以伸張,人民就不會對政治共同體懷抱信任感 ,容易受到外力干擾而瓦解。這也是為何「週三青年日」要提「國家賠償法」這個主題的原因,因為近期出現了許多國賠議題,若不予以討論和釐清,有可能會降低人民對國家的信任感。

小林村案纏訟10年 175人告獲賠僅15人

董思齊以小林村國賠案為例指出,從一審一路輸到三審,直至八八風災10週年前夕,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才對小林村國賠案做出判決,但此案原先175人提告,二審剩下138人,最終獲賠只有15人。八八風災發生於2009年8月。

這個結果帶給眾人一個疑問:「為什麼只有這15個人有資格接受國家承擔賠償的責任?」如果在法制上國家無法肩負起應該承擔的責任,回應社會價值與期待,將破壞國家與人民之間的信任關係。此外,1981年實施的《國家賠償法》除2019年進行過小幅修正外,並未隨著時代變遷做出符合人民期待與想像的調整與修正,也是值得思考的課題。

台灣公民人權聯盟常務理事暨野火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為祥則表示,相較於消保法對消費者的保護,國賠法對受害民眾的保護實在匱乏。據統計,111年全國國賠案件有3,396件,協議成立的僅229件,無法成立協議或被拒絕的高達3,167件,其中人民選擇訴訟的只有371件,人民全部勝訴有28件,部分勝訴有24件,人民訴訟成功率只有14%。

陳為祥律師進一步解釋,人民請求國賠困難的主因是國賠法對於公務員違法之案件,採傳統嚴格過失責任主義,人民必須就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且必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協議不成或賠償機關拒絕協議,才可以向法院起訴,加上請求權時效只有二年,如果損害發生已超過5年也不可以請求,比一般侵權行為的10年請求權短了一半。而行政機關縱使敗訴,亦一再上訴,導致訴訟程序冗長、曠日廢時。此外,對於司法官濫權案件,必須參與該案的司法官觸犯與其職務有關的犯罪,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時,受害人始能請求國家賠償,要件非常嚴苛,形同司法免責。

要舉證公務單位或人員有缺失不易

新北市議員卓冠廷分享他近年協助重大事件當事人爭取國家賠償的經驗表示,人民在請求國賠時的關鍵有三:「求償對象真的是國家嗎?如何證明因果關係?如何降低國家與人民之間的嚴重資訊不對稱?」卓冠廷認為請求國賠的最艱難之處就是資訊不對稱造成的證據不足,他以2022年恩恩案引發「等81分鐘救護車」爭議為例,所有證據都在新北市政府手中,恩恩爸苦追真相,最後還得靠吹哨者協助才能拼湊真相,這讓爭取國賠的過程更加艱辛。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陳俐甫認為,除法律專業的角度外,國家賠償亦應從政治的角度來理解。國賠最重要的政治意涵就是「人民才是政治主體」,政府只是工具,當然可能犯錯。因此國賠法是在1979年美麗島事件後,人民主權意識上升,才誕生的民主奮鬥結果。陳俐甫進一步提出中國旅客在高雄騎腳踏車意外死亡後、家屬向高雄市府提出國賠訴訟的案件,啓發大家思考「中國與台灣是否同一國家、同一法域?所謂大陸地區人民是否是中華民國人民?他們是否受中華民國法律約束?如果他們來台就應享有利的國賠身份,那所得稅法與兵役法之公民責任,當他們來台時是否也應強制履行?」等問題。

建議國賠流程格式化 從政府機關責任判斷

雪谷南榕法律事務所劉繼蔚律師解析,國賠法強調「找到犯錯的人」,這種以個人為責任主體的思維使國賠變成咎責程序,而公務員犯錯的後果非常嚴重,因此難以承認個人過失或違法。劉繼蔚以2015年義務役士兵簡志龍感染「細鉤端螺旋體病」死亡案為例,軍方處理患者的所有環節都是不可思議地粗糙,顯示出系統性的缺失,很難單純歸責於任何一個人。如要改善國賠難如登天的現況,應讓過失客觀化,當國家有義務但未完成、具因果關係和歸責事由時,國賠即可成立。

前臺北市法務局長袁秀惠強調,國家在運作的過程中,不論是公務人員提供服務,或是公共設施的設置管理,對人民都有責任,一旦造成人民損害,都要依法負責。一般覺得國賠難,很多時候是舉證的困難,以及對於國賠流程的陌生,其實政府不妨學習稅務單位將國賠申請格式化,讓民眾只要依步驟填表即可提出申請,讓申請更親民,至於是否構成,則仍需依法審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主任暨專職律師呂政彥表示,國賠成立與否,應從國家機關的責任來整體判斷,而非關注個別公務員有無故意過失。呂政彥以「太陽花學運政院驅離國賠案」為例,判決顯示法院認為國賠的重點並非個人過失,而是機關違法,違法就有賠償責任,如機關自認未違法、無責任,則需自行舉證,這才是國家負責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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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智庫-週三青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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