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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藥品缺主動查核管理機制 監院促食藥署改進

  • 時間:2023-10-19 16:5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必要藥品缺主動查核管理機制 監院促食藥署改進
監察院19日指出,衛福部食藥署對於藥商是否依法通報「必要藥品」短缺,欠缺主動查核管理機制,且無法掌握藥品供應調度,應檢討改進。(資料照/歐陽夢萍 攝)

監察院今天(19日)指出,衛福部食藥署對於藥商是否依法通報「必要藥品」短缺,欠缺主動查核管理機制,且無法掌握藥品供應調度情形,監察院督促食藥署檢討改進。

近期台灣發生缺藥風波,衛福部為強化我國藥品穩定供應,解決缺藥問題,擬定短、中、長期策略,但監察院調查後發現,食藥署肩負藥品管理之責,對於「必要藥品」短缺問題的管理卻僅著重於接獲通報後的調查、替代藥品評估等作為,欠缺主動查核管理機制,無法確認藥商有無依法通報,難以掌握「必要藥品」的供應量及儲備量。

對於藥品供應分配不均,監察院指出,食藥署雖要求中下游藥商保留一定藥品數量給社區藥局,以避免民眾無法取得藥品,但該做法沒有一定約束力,且對於中下游藥商的資格或條件也無相關定義,自難瞭解中下游藥商的數量與區域分布情形,更遑論掌握其藥品供應調度的狀況,以致常發生食藥署認為無藥品短缺問題,但民眾於社區藥局卻無法取得藥品的情況。

監察委員林國明、蕭自佑及趙永清指出,食藥署應加強藥商落實藥事法第27條之2規定的管控作為,並確實掌握國內短缺藥品的供應與分配情形,以避免缺藥情事重演。監察委員也強調,充足的藥品供應與儲備不但攸關國人的健康,亦涉及國防安全,有待衛福部督促所屬積極檢討改善。

另外,監察委員指出,食藥署長久以來未能具體制定「國產學名藥」推廣政策,影響國防及健康產業發展,有待檢討改善;在全民健保給付「指示用藥」部分,全民健康保險法自立法時即規定「指示用藥」不列入保險給付範圍,但至今全民健保仍給付部分指示用藥,且指示用藥占藥品支出總費用比率亦未明顯呈逐年下降趨勢,健保署也應正視並檢討改善,以符合依法行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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