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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條款非簽了就有效 勞動部:沒給合理補償就無效

  • 時間:2023-11-28 11:3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楊文君
競業禁止條款非簽了就有效 勞動部:沒給合理補償就無效
勞動部於2015年增訂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四個要件,但研究發現,企業經常忽略勞工若不從事競業行為,應給予「合理補償」這項要件。(楊文君 攝)

近年高科技產業盛行,人員流動率快,勞動部於2015年增訂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四個要件,但勞動部研究發現,企業最常忽略的就是勞工若不從事競業行為,應給予「合理補償」,每月補償金額不應低於離職時每月薪資的一半。

為釐清競業禁止條款爭議,勞動部2015年12月16日增訂勞基法第9條之1,明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4要件,包括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擔任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競業禁止期間區域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未超過合理範疇,以及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所補償。四個條件都要具備,勞工簽的競業禁止條款才有效。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在爬梳近三年、約三百多件法院判決案例後進行「我國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樣態及爭議處理之探討」 ,發現最有爭議的以研發工程師這個職位最多,大部分的判決都因為雇主並未給予「合理補償」,最後都敗訴。

勞安所勞動關係研究組助理研究員顏雅婷進一步指出,所謂「合理補償」勞動部在施行細則中也有明定,包括每月補償金額不應低於離職時每月薪資的一半等。她說:『(原音)在施行細則7-3條有提到說,會就四個部分綜合考量,第一是每月補償金額不能低於勞工離職時1個月平均工資的50%;第二個是補償金額要足以維持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所需;第三個是補償金額要跟勞工遵守競業禁止期間範疇所受損失相當;第四個是其他合理有關事項。』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並非簽了就有效,應謹慎合理使用,避免不當限制勞工轉換職業自由,也提醒勞工注意自身權益,若認為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未符合法定要件,可以訴請法院確認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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