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北舉辦的「2024年歐台交流論壇」來到第二天,今日(24日)議程聚焦於漁業移工的人權維護,討論議題包含漁業移工管理多軌制的合理性、網路通訊權以及漁業工作公約。其中,管理外籍漁工的事權長期不統一,由勞動部勞發署以及農業部漁業署分別管理,導致適用法規不同、移工勞動權益不同、爭議處理機制也不一樣,這受到民間團體長期詬病。然而,兩個主管機關與會代表今天無法正面回應問題,讓與談人以及聽眾備感失望。
「2024年歐台交流論壇」由歐洲經貿辦事處、勵馨基金會、歐洲價值安全政策中心等單位合辦,24日聚焦討論漁業移工的人權維護議題,關於台灣管理漁業移工採多軌制,台灣區鮪魚公會總幹事林涵宇指出,台灣這種做法並非特例,美國以及部分歐盟國家都有類似情況,成因和國家發展或歷史背景因素有關。
外籍漁工人權組織秘書長黃昱中指出,台灣大約有2.1萬名外籍漁工屬於境外聘僱,主要投身於遠洋漁業,主管機關是農業部漁業署;同時,另有大約1.1萬名外籍漁工屬於境內聘僱,主要投身於沿近海漁業,主管機關是勞動部勞發署,所以,適用法規不同、移工勞動權益不同、爭議處理機制也不同。然而,漁業署和勞發署與會代表對漁業移工管理事權不統一的問題,避而不談。黃昱中說:『(原音)它(漁工管理機制多軌制)會造成什麼樣的問題呢?第一個是我前面已經報告過的,適用的法律不一樣,這個叫「法律割裂的適用」,第二個是權益不一樣,第三個是爭議處理機制通通不一樣,我們在講漁工管理機制的多軌性,但是,勞動部跟漁業署就是一直「我的境外(聘僱)長什麼樣子...」「我的境內(聘僱)長什麼樣子...」但其實今天我們討論的問題是什麼?境內(聘僱)跟境外(聘僱)兩個東西同時並存,這到底合理不合理?沒有人正面回應這個問題。』
此外,黃昱中提醒,雖然漁業署認定遠洋漁工不適用《勞基法》,因此也不適用《最低工資法》,但是,事實上,勞動部從來沒有公告遠洋漁工不適用《勞基法》,所以,漁業署的看法並沒有法源依據;黃昱中認為,既然目前只有勞動機關可依法發動勞動檢查,將外籍漁工勞動權益事務全部歸由勞動部管理,才能有效執行勞檢,並提升移工事務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