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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宅租金改所得分級? 內政部:恐有過度補貼問題

  • 時間:2024-03-19 12:0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社宅租金改所得分級? 內政部:恐有過度補貼問題
民間團體建議社宅租金改所得分級方式收費,但內政部認為恐有過度補貼問題。圖為桃園市蘆竹二號社會住宅。(維基百科/CC BY-SA 4.0)

內政部研擬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民間團體認為應該改為所得分級方式收費。對此,內政部今天(19日)表示,民團所提方案立意良善,但從台北市與桃園市近年推動所得分級方式經驗發現,的確有錯置過度補貼的問題,應整合建立更均衡的方案。

內政部表示,社宅分級收費原則草案經過多次與地方政府會商修正,台北市與桃園市政府表示,可支持認同並不反對,且北桃所建議的建立新舊制度轉軌配套措施也已配合納入新方案;台中市政府則支持採身分別做為分級收費原則,主要因為弱勢身分已經由社福單位審查及個訪,且每年審查,較具有公信力,對政府財政較為穩健;台南市與高雄市也都表示支持認同。

內政部指出,目前全國辦理所得稅申報僅640萬戶,約占全國家戶約900萬戶的70%,仍有30%家戶所得未達報稅的基本門檻。以台北市經驗為例,25處社宅承租戶有73.9%社宅承租戶的報稅所得,居然低於中低收入戶標準(基本生活費1.5倍)),但其中卻僅約15%是經過社會局認定的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這表示,有近5成不具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身份的社宅承租戶適用低收入戶租金標準,在實務上衍生了過度補貼的問題,亦不符合社會正義原則。

此外,台中市社宅承租戶則有37%的報稅所得低於低收入戶標準,且其中有22%報稅所得為零,若採取單獨以報稅所得為租金分級收費,結果這些家戶均將比照低收入戶標準收取。內政部表示,所得分級雖立意良善,但因我國報稅所得資料有其課徵侷限性,以其作為申請資格門檻尚可,如作為租金分級審查依據,則容易造成補貼對象及強度誤判,不適合擴大應用。

內政部表示,新方案充分考量社宅承租人負擔能力,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經濟弱勢戶的租金負擔率,從原標準的30%大幅降為20%以下,降幅高達33%。經濟弱勢戶租金折扣也從過去的5折增訂3折至4.5折,社會弱勢戶也從過去的7折增訂6折至6.5折。內政部表示,此舉將可有效降低社宅住戶租金負擔壓力,所增加的財務缺口也都由中央政府補足。

內政部指出,考量新成屋市場租金過高,以之作為市場租金將導致承租戶難以負擔,因此草案內容以中古屋(屋齡加計10年)租金作為新完工社宅的市場租金,由估價師估價並授權地方政府審查評定,依租金折扣表再打折,所以對於進住社宅民眾將更優惠更容易負擔,民眾不必擔心住新社宅將會有較高負擔。

內政部表示,目前地方政府社宅租金若是採用現行方式收費者,為維護既有承租戶權益,地方政府仍可依現行方式收費,可以等到原本承租人租期上限期滿,再依本分級收費原則草案公告租金收取,因此其權益不受影響。

內政部補充,未來新完工社宅與新簽約的住戶,原則以分級收費原則草案方式訂定租金,如地方政府有特殊需求,仍尊重維持現有方式,惟針對一般戶及弱勢戶收費部分,仍不得超過草案所規定租金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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