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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電子簽章法」 明訂「數位簽章」效力並與國際接軌

  • 時間:2024-03-28 18:1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吳琍君
新版「電子簽章法」 明訂「數位簽章」效力並與國際接軌
數位部長唐鳳。(吳琍君攝)

行政院繼去年推出「打詐1.5」並修訂「打詐5法」後,針對名人持續遭網路冒用的亂象,今年還將修訂「電子簽章法」及「資通安全管理法」,同時研擬「打詐專法」,三管齊下打擊犯罪。不過目前只有「電子簽章法」已送到國會審議,修法重點則包括明訂「數位簽章」等同「印鑑證明」,同時與國際接軌等等。

視同印鑑證明 「數位簽章」可有效防堵網路冒名詐騙

行政院去年5月推出「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並修訂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打詐5法」,其中包括和Line、Google、Meta等跨國平台合作,下架涉嫌詐騙的帳號及冒名投資的廣告。

不過由於詐騙集團可以1人假冒上千位名人行騙,因此即使其中一個詐騙廣告被下架,其他999個假身分依舊可以繼續行騙。這也導致去年一整年,即使不含黑數,台灣的詐騙案件仍高達3萬8千件,投資詐騙的比例更快速攀升至2018年的3倍,而且不只透過網路廣告,還會從通訊軟體和群組下手,連不斷遭冒用的財信傳媒集團董事長謝金河都不堪其擾,痛批政府一點辦法都沒有!

也因此,數位發展部積極修訂2002年上路的「電子簽章法」,並於今年2月底獲行政院核定、送到立法院審議。其中一大修正重點就是明訂「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同時明訂數位簽章須具備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的憑證,在法律上視同印鑑證明,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簽章的效力。

數位部長唐鳳指出,儘管META表示6月起就可以推動實名制廣告,但以宣稱有做實名認證的YouTube為例,它的驗章卻不是非常精確。因此,若「電子簽章法」修正三讀,未來上架投資廣告前,即須使用有憑證機構認證的數位簽章,有效遏止冒名詐騙的亂象。唐鳳說:『(原音)現在所謂的「實名認證」,大概就是去拍這個身分證正、反面或者護照,然後透過人工或半人工的方式來審核,那問題就是AI變造變得非常容易,所以審核的成本不斷增加。那「數位簽章」是一種電子簽章,它的特色是:這個簽名是透過政府機關認可的憑證機構,來確保這個章只有我能用,所以就是有類似「印鑑證明」效力的叫「數位簽章」。那數位簽章可以全自動地審核,而且同一個自然人,不管他用多少化名,如果他的一個詐騙廣告被下架,他下在其他平台的廣告也就可以一起下架。』

與國際接軌須安全相當 簽約互惠或技術對接

不過唐鳳坦言,若要強制網路投資廣告須採用數位簽章,仍需透過內政部正積極研擬的「打詐專法」,將網路廣告平台的主管機關從經濟部移到數位部,目前經濟部已原則同意,正在進行公告程序,「打詐專法」也會盡快報到行政院審議,未來數位部即可據此要求Line、Google、Meta、FB、YT、IG、TikTok、小紅書、OTT、Podcast等具規模的大型平台遵守相關的規範。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相關的規範涉及許多跨國企業,而且不只大型平台,隨著全球數位經濟、跨國金融和電子商務的浪潮,我國的電子簽章如何與國際對接、互認,也成為這次新版「電子簽章法」的修法重點。

以COVID-19疫情期間為例,各國一度都採用線上簽章的方式及文件,來代替傳統紙本,但台灣在這20多年來,仍缺乏認可國外電子簽章的齊一標準,也因此造成實務上、尤其是跨境使用時的不便。因此新法明訂:未來在安全條件相當、符合國際互惠或技術對接合作的原則下,可承認國際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效力。唐鳳說:『(原音)本來是安全要相同以及跨國互惠,就是要簽一個條約,就是我們如果認對方的憑證,對方政府也要認我們的憑證。但是因為我們現在在條約簽訂上面並沒有那麼容易,所以我們現在是說,「技術對接」也是另外一種,技術對接就可以避免掉很多條約、法律跟政治。那簽章技術要互認,就是要靠國際標準組織,好比像說美國主管電子簽章技術的NIST或者是全球的ISO,那實際上我們現在大家平常用的像Adobe也有一個電子簽章,那當然我們的簽章,現在Adobe也正在審核要不要來認,Adobe的簽章,我們現在也有一個認許的程序。』

至於台灣現在的憑證認證機構,則包括「台灣網路認證公司(TWCA)」以及「中華電信」,只是未來如何與國際對接,以確保資安,恐怕還有待進一步規範。

電子簽章使用率偏低 公部門恐須加把勁

除了與國際接軌,還有一項重要環節,就是「電子簽章法」上路20多年來,目前採用「自然人憑證」的人數雖達900萬,但近2年來推動的「行動自然人憑證」,只有35萬人使用;至於民間自行約定的電子簽章使用率,仍在調查中。但不含地方政府在內,僅中央就有26個部會公告2千多項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

為此,數位部也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在新版「電子簽章法」刪除「行政機關可公告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的規定,將於接下來3年內,透過公共建設的預算,與各部會合作,將系統升級到可以支援電子簽章和數位簽章,3年後,各機關除非立法排除,否則將一體適用。

但是新法卻在一開始就對司法院開了大門。主要原因就是電子簽章法的基本原則是雙方都同意使用,但部分司法程序涉及強制處分甚至人身自由,與電子簽章法「雙方合意」的精神不符。司法院民事廳法官張宇葭說:『(原音)那如果像、比如說判決的話,它透過平台傳送,那其實雙方都是同意用平台傳送的方式是沒有問題。但是比如說像要發拘票,拘票要轉為電子程序的話,那它沒有辦法相對人先同意我用電子的方式發拘票給他,我們事前是不會讓他知道我們要去拘提,所以可能各類的訴訟程序在刑事程序方面會比較多這個問題;像民事訴訟是解決私權紛爭,那它也會有一些保全程序的問題,就各類的訴訟性質它會不太一樣。』

此外,農委會漁業署也指出,遠洋漁船上的外籍漁民,因為在海外沒有電子簽章系統,只能採用紙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證期局也表示,公發股票股務處理準則第11條規定,要留存印鑑,而且要書面為之,這一類就必須修訂法規。

不過由於多數立委都認為,3年落日時程拖太久,建議祭出誘因,鼓勵各機關部門加速跟上數位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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