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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情交錯 死刑議題爭議仍大 終身監禁替代或可成共識

  • 時間:2024-04-23 14:1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法理情交錯 死刑議題爭議仍大 終身監禁替代或可成共識
37名死囚認為死刑規定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律師)李念祖等16人到庭,關係機關法務部由檢察司長郭永發領軍出庭辯論。後左4為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圖:中央社)

憲法法庭今天(23日)針對死刑釋憲展開言詞辯論,將再次針對死刑是否違憲作出判決。死刑存廢問題在台灣社會爭論已久,台灣反對廢死的民意居高不下,卻也面臨侵害人權的質疑及來自國際的關切,在法、理、情交錯下,要如何梳理、權衡各方意見,不僅是大法官的責任,也是台灣公民社會必須理性面對的功課。

死刑是否違人性尊嚴?是否為酷刑?

針對37名死刑犯聲請的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展開言詞辯論,首要爭點便是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免於酷刑之權利及人性尊嚴等。

台大法律學院特聘教授顏厥安指出,二次大戰後,「人性尊嚴」位階已高於人權,人性尊嚴保障的不只是一個人的生命權,也包括其活著的狀態。所謂死囚雖還活著,基本權卻已完全被剝奪,成為非人狀態,嚴重抵觸人性尊嚴;且不論採用哪種方式執行,死刑都是殘酷、不人道的刑罰。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謝煜偉則在專家諮詢意見書中指出,判斷死刑是否為恣意性的酷刑,應區分為判決、等待執行及執行3個不同層次思考。等待死刑執行讓死刑犯處於既非羈押、亦非執行刑罰的處境,且每天早上經歷生死交關的痛苦,以及最後以槍決方式執行,有可能屬殘酷不人道的刑罰執行。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也認為,死刑最大問題在於其不可回復性,一旦有錯誤便無法彌補,雖然她認為在增進科技及蒐證制度後,某些特定情況下可存在死刑,但執行方式確有違憲的疑慮。林志潔: 『(原音)我認為死刑的存在是合憲的,但是我認為它的程序、它的執行方式、它的範圍很有可能是因為這些東西而導致違憲,比如說死刑執行的過程你都沒有通知他,你就一直把他關著,然後突然有一天跟他說,好,我明天早上要執行;那你執行的方式對不對,或者是說你有沒有讓他在這個過程裡面,比如說跟他的親友見面,或者是給他一個我覺得是所謂正當的程序跟人道的程序。』

學者提社會責任論 犯罪因素複雜非個人全擔

另外,顏厥安也指出,從18世紀末開始慢慢發展出「社會責任論」觀念,越是現代化、民主憲政的國家,人民做的許多事都可能有複雜的因素,在社會責任鑲嵌其中的情況下,國家整體法律架構須共同承擔,而非由個人單獨承擔。顏厥安:『(原音)在社會責任之下,我們原則上並不認為一個人要對他的行為所做的所有的惡害的結果負起完全的責任,那這並不意味著說他完全沒責任,兩件事是不一樣的,我們還是認為說他會有很強的個人責任的部分,也是當他是成年心智正常等等的情況之下,只不過在這裡我們認為國家的刑罰要一個上限的限定,嚴格講,無期徒刑已經是一個很重的刑罰。』

學者指憲法保障之生存權非生命權

對於死刑是否牴觸憲法保障的生存權,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暨研究所教授賴擁連則在意見書中指出,憲法第15條的生存權與工作權和財產權並列,傳統上稱為「受益權」,因此,生存權不等於生命權,死刑亦與生命權無關。對於犯罪行為,憲法第8條也賦予政府剝奪人民的權力,且應受第23條比例原則的限制,比例原則對於殺害別人生命者一樣適用。

賴擁連並指出,司法處罰是回應一個個體傷害他人行為的正當權利行為,而對於最極端、惡性程度至為重大的傷害行為,只能以死刑為其必然對應項,因此,死刑並未違憲,但應存而不廢、存而少用,提供法官多一個具有比例原則正當性的裁量選擇;至於死刑是否廢止,則應交由國會根據民意發展定奪,旁觀者包含審判法官也都應傾聽與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意見,不應做出忤逆其意見的最終判決。

被害人家屬:殺人償命是維護司法正義的基本

事實上,憲法法庭決定審理死刑釋憲聲請,確實讓犯罪被害人家屬試圖平靜的心情再掀波瀾。一名丈夫被無辜殺害的被害人家屬便質疑加害者有何資格要憲法保障其生命權?被害人家屬:『(原音)我想要請問他們,殺人是否違憲,在台灣的法律,應該保護所有善良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但是加害者已經違憲,他們有什麼資格要憲法保障他的生命權?或許仇恨不能解決一切,但是殺人償命只是維護司法正義最基本而已。我是一位被害者家屬,對我而言,死刑才能夠告慰亡者在天之靈,也是加害者悔過的真表現。』

這名家屬問主張廢死者是否看到被害者的痛苦?為何他們要莫名被殺害?導致孩子沒了父母、父母失去子女,家庭破碎,人生也因此改變。她不滿加害者只要表現出一絲悔意,便被判無期徒刑,甚至之後可依表現減刑;她並強調被害人也要生命權,若真要讓加害人免死,也該徵求被害人及其家屬同意,旁人沒有權利替他們原諒加害者。

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自近3年347件仍在開案服務的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案件家屬中隨機篩選完成的90份問卷調查。贊成死刑高達96.7%、92.2%不認同死刑剝奪犯罪人的生命權,違反人權。對於犯罪人被判死刑的意義,有83.3%認為是犯罪行為人應付的代價,認為是實現公平正義、對家屬的安慰均有73.3%。若廢除死刑,有70%認為犯罪人應在監服刑,不得假釋、41.1%認為若犯罪人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應強制就醫治療。

終身監禁可做為死刑違憲之替代方案

由這份針對被害人家屬進行的調查,以及學者提出的建議,若憲法法庭最後做出死刑違憲的判決,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做為替代方案看來是唯一的共識,受訪的被害者家屬也表示可無奈接受。

參與法務部「研議死刑替代方案之可能性」計畫的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指出,不可假釋的終身監禁確實是可能的替代方案之一,但不得假釋其實也違反人性尊嚴,未來可能還是會遭到質疑。他指出,中研院曾在2007年的研究報告中提出「特殊無期徒刑」,不受減刑條例、大赦的影響,有較長的假釋門檻,假釋審議也更為繁複與嚴謹,類似制度可供思考。

民意非大法官考慮 政府須加強溝通

另外,對於法務部主張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院形成共識,而非由大法官判決決定,且擔憂違憲判決將引起動盪。胡博硯認為,憲法法院所做的判決許多時候都會造成對立與動盪,包括同婚釋憲,但這不是判決時的考量,重點是政府應加強與民眾的溝通。胡博硯:『(原音)大法官要處理的工作基本上來講是維護人性尊嚴、維護憲法上的價值。如果人權是要保障極少、就是大家看不到的那一群人,只要你想要保障那一群人,就跟大多數人的利益其實是距離感,那你一旦出來,就會有動盪啊,所以如果只以這個作為理由,跟大法官講說你們不應該做這個判決,那說實在的,大法官你從以前做的判決,每次都造成的動盪性是非常大的。』

顏厥安也舉同婚的釋字748號、在國民大會時期宣告修憲條款違憲的釋字499號以及揭示國會應定期改選的釋字261號,強調大法官許多時候走在時代的前端,讓重要的憲政價值往前踏出必要的一步。

顏厥安也指出,大法官都是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多數同意,民意基礎不見得薄弱,一般作出判決的法官及起訴的檢察官反倒沒有任何民意基礎;加上其中許多重要刑事政策的具體形成仍要交行政、立法處理,因此他不認為大法官不宜作此決定。

國際社會關切台灣的死刑議題,但長期以來,台灣民意高度反對廢死,且死刑存廢的爭議性更遠大過同性婚姻、通姦除罪,除了因為牽涉被害人及加害人的生死,「殺人償命」更被多數民眾認為代表著正義與公道的實踐。如今憲法法庭再次將此議題搬上檯面,讓各方提出論點,希望藉由思辯縮小彼此間的鴻溝,不論最後判決如何,都希望能引領台灣走往正確的方向,並藉由替代方案或配套措施降低人民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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