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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言詞辯論交鋒 人權會指死刑淪以暴治暴 犯保協會強調須社會共識

  • 時間:2024-04-23 18:2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死刑言詞辯論交鋒 人權會指死刑淪以暴治暴 犯保協會強調須社會共識
牽動死刑存廢的死刑釋憲案23日開庭,並邀請國家人權委員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擔任鑑定人陳述意見。(圖:中央社)

憲法法庭今天(23日)針對死刑釋憲進行言詞辯論,國家人權委員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均以鑑定人身分參與。人權會指出,廢除死刑是促進人類尊嚴及人權進步發展的必要手段,且司法獨立的存在價值在於反抗多數,以司法權對於死刑制度進行實質審查是應當的。犯保協會則強調死刑犯訴訟人權已獲充分保障,且社會高度肯認死刑具有防衛社會安全的目的、現階段難以接受廢除。

國家人權委員會代表高涌誠在言詞辯論中指出,現存的死刑制度與憲法保障的生命權、人性尊嚴、禁止酷刑等權利扞格,也違背國際人權公約;且台灣的司法系統無法完全排除誤判的風險,以剝奪生命權的手段無助於正義與補償。高涌誠:『(原音)國家如在刑事政策上選擇便捷但極端的剝奪生命權的手段, 看似為被害人家屬及社會實現替天行道的司法正義,實際卻無助於犯罪原因的真相了解,無法帶來更深層次的正義與補償需求,反而變成國家以暴制暴的惡性循環。』

高涌誠並表示,廢除死刑是促進人類尊嚴及人權進步發展的必要手段,也將成為國際法的強制規範,現在正是台灣承諾遵循國際人權公約的關鍵時刻。他也指出,許多國家都以宣判違憲的方式廢除死刑,認為司法獨立的存在價值在於反抗多數,以司法權對於死刑制度進行實質審查是應當的。

對於法務部指公政公約未絕對禁止死刑,高涌誠認為僅看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便做此解讀很荒謬,因為第1項已有基本要求,便是任何人的生命不得被無理剝奪,所謂無理就是恣意性,而中研院法律所及國外學者均已指出死刑的恣意是不可免除的;且該公約第6條第6項也明文要求不得援引該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犯保協會則舉彭婉如、白曉燕等幾起命案催生相關保障或防制的法律,強調社會大眾是隱形被害人,對於廢除死刑有權表達強烈意願;並指出,歐盟經過53年才廢除死刑,台灣在廢死前有無讓社會大眾了解相關配套?替代方案是否獲得認同?這個溝通程序看來沒有進展。

犯保協會強調死刑制度合憲,不應廢除,不僅歷次違憲審查均認為死刑制度合憲、社會大眾也高度肯認死刑具有防衛社會安全的目的,且難以接受廢死。同時,死刑犯的人權也已獲得充分保障。犯保協會代表律師陳淑貞:『(原音)我們認為死刑犯已經充分保護了,而且社會大眾也認定了民調的基礎,以被害人家屬來講,幾乎99%都是反對廢除死刑,在這種情形之下,跟人權也沒有什麼很重大的影響,所以我們認為死刑是合憲的。』

以專家身分出席的開南大學法律系榮譽教授鄭善印則在回答詢問時指出,日本也備受是否廢死的煎熬,因此每2、3年便做一次民調,希望所有公民至少有過半的決議或共識,才願意正式考慮這個問題,而台灣以2個空洞的概念衝擊就下決定,他認為比較危險,若廢死,將造成信念的動盪。他並強調,這些死刑犯是觸犯了無數規範才到這個地步,與政治犯不同,不能相互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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