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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釋憲案言詞辯論明登場 將就是否違憲及配套展開激辯

  • 時間:2024-04-22 14:3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死刑釋憲案言詞辯論明登場 將就是否違憲及配套展開激辯
憲法法庭。(資料照/劉玉秋攝)

針對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23日將展開一整天的言詞辯論,就死刑是否違憲、若違憲、有何取代手段或配套措施;若合憲,是否應限縮適用的犯罪類型、被告範圍等爭點進行辯論。釋憲聲請人37名死刑犯的訴訟代理人將與相對人法務部分別陳述意見,並進行交叉詰問,另有6名專家學者及2個機關團體、17個「法庭之友」提供專業意見。死刑違憲與否最快在7月下旬、最慢在9月下旬便會宣示。

兩大爭點題綱 死刑是否違憲、若合憲是否限制及配套

因殺人遭判決死刑的王信福針對該判決適用的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有重要關聯的刑法第33條主刑之種類第1款死刑的規定牴觸憲法,因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並針對司法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聲請變更解釋案。由於目前37名死刑犯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併案審理,並於23日召開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的爭點分兩大題綱,首先是死刑是否違憲,包括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死刑制度追求的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的效果,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若認為死刑違憲,又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

題綱二則是若認為死刑制度合憲,根據我國憲法,其適用之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或僅得適用於哪些犯罪類型?本件各聲請案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各該刑法罪名,包括刑法第226條之1、第27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在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方面,對之宣告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是否應有所限制?刑法第19條就「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之行為人,依其「行為時」「辨識能力之程度」而有「不罰」或「得減輕其刑」之區別,就死刑之宣告而言,是否違憲?在死刑的配套程序方面,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應各有哪些配套程序才符合憲法正當程序的要求?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相關程序規定是否違憲?或現行規定即已合憲而毋須變更或修正?理由各為何?

6專家2團體17法庭之友提供專業意見

言詞辯論將自23日上午10時展開,進行一整天,先依序由聲請人方訴訟代理人、法務部代表或訴訟代理人、6名專家學者、鑑定機關代表及鑑定團體代表進行開場陳述。之後由聲請人方及關係機關法務部進行60分鐘交互詰問。下午則由大法官進行90分鐘詢答,再由聲請人方及法務部代表進行結辯。

為充分考量各方意見,憲法法庭共指定6名專家學者及國家人權委員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2個機關團體提供意見諮詢,另有17個團體或個人擔任「法庭之友」,提出專業意見。

在15名大法官中,由於蔡烱燉、蔡彩貞、尤伯祥曾分別擔任這次聲請釋憲的死刑犯王鴻偉、王柏英、邱和順的辯護人,因此3人均迴避。

聲請人引同婚、通姦除罪釋憲 駁廢死無共識說

此案起因於王信福等人主張死刑制度的存在及執行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有違。而憲法第23條僅賦予法律於符合公益目的及法律保留原則之前提下,得「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並未賦予立法機關得進一步「剝奪」人民所有基本權利之權;且死刑並非不得以「特殊無期徒刑」等制度取代,因此死刑亦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另外,在兩公約3次國際審查委員會做成的結論性意見中,均要求台灣政府廢除死刑,但立法機關仍未能廢除死刑規定,顯已抵觸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抵觸憲法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等規定。

對於大法官曾在1985年、1990年、1999年3度對死刑做出合憲解釋,王信福等則認為如今總統已批准兩公約、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且已公布生效,3次國際委員會審查皆要求我國以廢除死刑為目標,現今時空背景、社會經濟變遷與法治環境之進步已與當年大法官作出解釋時顯不相同,憲法法庭應再檢視死刑制度的合憲性。

另外,針對外界多認為台灣社會對於廢死尚無共識,不宜作出違憲解釋,王信福的言詞辯論意旨書中則引用釋字第603號解釋內容及同婚釋憲、通姦除罪釋憲結果,表示民意是否支持廢死不足成為死刑合憲的正當理由;並指出,「應報」與「嚇阻」均不足構成憲法上剝奪生命權及人性尊嚴特別重要之政府目的,且實證研究表明死刑沒有嚇阻或預防犯罪之效,或顯然不是達成此目的的絕對必要手段。

至於有何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王信福等則提出「特殊無期徒刑制度」足以替代死刑,或是參考德國實施的「安全管束監禁制度」,或是「特殊有期徒刑制度」。

法務部:死刑不當然違反生命權 未違比例原則

對於王信福主張憲法第23條僅賦予法律得「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並未賦予立法機關得進一步「剝奪」,因此死刑違反憲法對生命權的保障,法務部則認為「干預」生命權只能是剝奪,即死亡,這是生命權的特殊性,是所謂全有或全無的基本權,且死刑若與罪責原則緊扣,並非基於預防目的而工具化犯罪人或不合比例,且非以殘忍方式執行,應可符合人性尊嚴的框架。

法務部認為,當生命權、人性尊嚴等重大法益遭受極端殘忍侵害時,死刑基於「應報」的罪責衡平、贖罪觀下,回應公眾對正義的期待,應肯認其具有適當性。法務部也指出,有日本學者認為若刑罰排除死刑,某層次意味著殺人犯的生命價值高於被害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Gregg案中也認為死刑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社會對特別重大犯罪的道德憤怒,對於一個有序的社會要求其公民依賴法律程序、而非靠自力救濟來平反,至關重要。

對於王信福等認為死刑制度違反兩公約,有違憲之虞。法務部則指出,公政公約未絕對禁止死刑,國際審查委員會也僅強調我國有履行廢除死刑的義務,未認定我國死刑制度已違反公約或國際法。

法務部並認為死刑是否合憲涉及高度價值取捨,無法完全抽離社會公眾的價值判斷,對於前景不明的風險性決定,行政和立法機關往往更具優勢,司法應尊重其政治形成自由;且在國際間,絕大多數國家是透過立法或修憲程序決定是否廢除死刑,極少是經由(憲法)法院,且這些國家的行政與立法都已先有趨一致的共識或至少無對立立場。

法務部也提醒,維持死刑制度的民意長久居高不下,在時空環境沒有改變的情況下,若驟然宣告死刑制度違憲,是否會引發國內社會對立及衝突?或是影響憲政秩序,引發憲法機關間衝突及國內社會動盪?。

死刑違憲否 最快7月、最慢9月宣示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經言詞辯論的案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也就是憲法法庭最快將於今年7月下旬、最慢在9月下旬便會宣示死刑釋憲案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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