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法引議論 葉俊榮:獲共識才推](https://cn4.rti.tw/assets/thumbnails/2017/07/24/20170724000116M.jpg)
(圖:中央社)
「聯合報」報導,外界關切宗教團體法第17條規定,當負責人怠忽職守,經聲請可由法院派任臨時住持或主委,引發宗教團體反彈,認為會造成教派混淆,擔憂政黨或外部勢力黑手介入。
葉俊榮今天下午在記者會上答覆媒體詢問時指出,許多討論都出自於不夠了解,宗教團體法的立法,不是最近突然立法,過去曾進入立法院,後來又撤回。過去一段時間,內政部不斷要做好社會溝通,法案現在還在內政部,他說,「推動立法一點都不急躁」,要得到相當共識才會推出去。
民政司長林清淇也表示,有關17條規定,是指當宗教團體沒辦法運作,主管機關、檢察官或當事人可以聲請指定臨時管理人,只是在沒辦法運作下的解決機制,法條也寫得很清楚,不得有不利於法人的決定,基本上是要保護法人運作正常,不是政府要干預團體。
林清淇強調,長期以來很多寺廟,因為管理委員會沒辦法運作、負責人不出來開會等,是因應宗教界所提出來的法條,並非政府要介入管理。他也請民眾去下載法案來看,絕不是坊間流傳政府要去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