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社會宅出租辦法出爐 選手村首批適用
- 時間:2017-08-03 17:3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過去社會住宅租賃相關規定都由地方政府自行訂定,為配合今年1月11日修正公布的「住宅法」,內政部部務會報3日通過「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明訂中央政府內政部也可辦理社會住宅出租,並參考住宅利息補貼方案的規定,規範社會住宅的承租資格、相關申請及審查程序等。
內政部指出,在承租資格部分,承租由內政部經營管理的社會住宅,申請人須年滿20歲,在當地設有戶籍或是就學、就業,且家庭成員沒有自有住宅,以及家庭年所得低於一定標準以下,即可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者,以公開抽籤決定序位,再通知申請人看屋、選屋,並繳交不超過2個月的押金及首月租金後,即可簽約入住。內政部營建署企劃組組長蘇俊榮說:『(原音)申請人需要年滿20歲,在社會住宅受理申請的縣市設有戶籍,或者在社會住宅所在地就學、就業,有居住的需要,可以來申請。但是,對於家庭成員它有規定,就是在公告範圍內沒有自有住宅、家庭年所得低於該地區50%分位點家庭平均所得,還有家庭成員財產低於該地區中低收入戶財產限額等條件。』
在租賃期限方面,內政部表示,社會住宅租期為3年,租賃期限屆滿時,如仍符合承租資格,可再續租3年;如果是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租期得延長為12年。且依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至少會提供30%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承租。
內政部強調,社會住宅租金不會超過當地市場租金水準,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租金還可以再打折,並且每3年就會滾動檢討,要讓民眾租得起、租得好,保障民眾的居住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