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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飛彈誤射案 一審3官兵判刑

  • 時間:2017-09-30 10:36
  • 新聞引據:中央社、司法院、中央社
  • 撰稿編輯:張順祥
海軍金江艦誤射雄三飛彈擊中漁船,造成1死3傷,高雄地方法院今天(30日)上午宣判,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判處時任中尉兵器長許博為1年2月、射控士官長陳銘修2年,飛彈中士高嘉駿1年6月,全案可再上訴。
金江艦2016年7月1日在高雄左營基地實施甲級操演測考前,飛彈中士高嘉駿違規獨自操作雄三飛彈射擊系統,誤將一枚飛彈擊發,射中在澎湖海域作業漁船翔利昇號,造成船長黃文忠死亡,3名船員受傷,高雄地檢署依業務過失致死、廢弛職務罪嫌等起訴飛彈中士高嘉駿等3名官兵,高雄地院歷時1年審理,今天上午宣判。
高雄地院判決指出,許博為身為金江艦兵器長,負保管該艦上雄三飛彈火線安全接頭及督導使用之責,竟疏未注意其將4支火線安全接頭交付。陳銘修亦疏未注意其採用「作戰模式」將該4支火線安全接頭均接上雄三飛彈以測試飛彈迴路後,未將其中2枚未裝置TTS實彈上之火線安全接頭取下,亦未將作戰模式改為訓練模式,即獨留被告高嘉駿1人在戰情室內。高嘉駿又疏未注意飛彈系統操作狀態係處在「作戰模式」下,亦未注意1號飛彈發射架上之3號飛彈經操作後已顯示為實彈待發射狀態,仍繼續操作選彈程序,先後按下飛彈操控台觸控螢幕上之「允許發射」、「飛彈發射」、「確認」鍵,進而將該枚飛彈發射,致被害人黃文忠不治死亡。
被害人黃文忠死亡及飛彈毀損之結果與被告許博為、陳銘修、高嘉駿各自之過失行為間均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認被告3人均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8條第2項之過失毀損供作戰用武器彈藥罪,又因被告3人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兵器長許博為1年2月、射控士官長陳銘修2年,飛彈中士高嘉駿1年6月,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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