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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修法 公共場合侮辱國歌最重判3年

  • 時間:2017-11-04 17:09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楊昭彥
新華社官方微博「新華視點」報導,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天(4日)下午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確定「公共場合」嚴重侮辱國歌須承擔刑責,最重可判3年有期徒刑。
此外,中國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下午經表決,決定任命日前出任中共公安部黨委書記的趙克志為中國公安部長。
據報導,這次會議通過中國大陸「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299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確定在「公共場合」侮辱國歌情節嚴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中國大陸刑法第299條原本規定,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法制日報3日報導,「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將上述條款的「公眾場合」修改為「公共場合」,並在其後增加侮辱國歌罪作為第二款。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陳鳳翔指出,「公共場合」是指大家都有權進入的場合;「公眾場合」不僅包括公共場合,還包括一些只有獲邀才能進入的場合,如會議、論壇、聚會等。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9月通過「國歌法」,明定故意竄改義勇軍進行曲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或以其他方式侮辱者,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15天以下拘留;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歌法」已於10月1日起施行。
香港近年多次出現義勇軍進行曲演奏時被示威或報以噓聲。部分人士憂心,「國歌法」未來在港實施後,可能削弱香港言論自由。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10月31日說明修法草案時說,近年香港發生一些「不尊重國歌」事件,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和社會價值底線。香港應及時完成本地立法,落實「國歌法」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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