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公司法修正 增實質受益人條款
- 時間:2017-12-21 17:3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公司法」共有449項條文,這次共修正150條,是近10年來最大幅度修法。除了新增實質受益人條款,針對外界所稱的「股王條款」,修法也規定公司可1年分派2次盈餘,期中分派現金股利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不需經股東會決議。
為友善創新創業環境,修法也新增公司可發行無面額股票,便利新創事業吸引早期資金。為強化公司治理,董事長若拒不召開董事會,過半數董事可自行召開。修法同時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皆須設置公司治理人員、也就是「公司秘書」,對董事提出法制及良善治理的諮詢意見。草案也規定集團內盈餘皆可發放給母公司或子公司員工,讓員工獎勵工具更具彈性,便利企業人才調動。
為保障股東權益,草案規定持有過半股份總數的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股東提名董事人選不需經董事會審查,以免候選人被公司不當剔除。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司皆可發行無實體股票、股東可用E-mail等電子方式提案,以及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可使用視訊會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該案送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並列為優先法案,以期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