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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審判喪失上訴權利 監委促政院修國安法

  • 時間:2017-12-22 11:5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照坤
不當審判喪失上訴權利 監委促政院修國安法
針對1952年「鹿窟事件」的「曉基地」、「玉桂嶺基地」被捕村民遭不當審判等問題,監委楊美鈴22日表示,沒有上訴以查明真相與實現正義的權利,嚴重背離保障基本人權的普世價值 (央廣記者王照坤 攝)
針對1952年「鹿窟事件」中的「曉基地」、「玉桂嶺基地」被捕村民遭到不當審判等問題,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提案糾正國防部,並於今天(22日)上午舉行記者會說明相關內容。監委認為,這些被告在解嚴後因為國安法的規定而無法上訴,促請行政院修改國安法,讓他們可以上訴查明真相並獲得平反,達成轉型正義保障基本人權的目的。

監委高鳳仙、楊美鈴調查「鹿窟事件」,繼10月提案糾正當年的保密局、保安司令部、軍法處造成冤獄及侵害被告人權之後,22日又召開記者會,針對鹿窟事件期間的「石碇曉基地」及「瑞芳玉桂嶺」居民遭到迫害,再度提案糾正國防部。
高鳳仙指出,保密局於1953年將在「曉基地」、「玉桂嶺基地」被捕的42人移送保安司令部,該部起訴後有13人被判死刑、28人有期徒刑、1人交付感化,被判刑者多為村民,多位村民陳述被刑求,嚴重侵害人權,保密局有明確違失;保安司令部僅憑被告的自白與共同被告的陳述而認為有罪,這種不當裁判而造成日後國家賠償共新台幣1億1,690萬元,同樣有嚴重違失,因此對國防部提出糾正。
除糾正國防部外,監委楊美鈴表示,戒嚴法規定受到軍事審判的非現役軍人可以在解嚴後依法上訴,但解嚴前公布的「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卻又規定,受軍事法院刑事裁判確定者都不得向法院上訴或抗告,導致「鹿窟基地」、「曉基地」、「玉桂嶺基地」的被告都因此喪失上訴權利。
楊美鈴強調,雖然部分被告或其家屬已經獲得金錢補償或回復名譽,但他們的罪刑仍在,與法律上的「無罪」並不相同,他們沒有上訴以查明真相與實現正義的權利,嚴重背離保障基本人權的普世價值,楊美鈴說:『(原音)我們今天既然講轉型正義,轉型正義其實也是一個價值的重建,所以我們今天來看這個案子,我們到底是只追求安定性?還是我們應該對人權得保障追求它的妥適性?』
監委呼籲行政院正視這個問題,積極研議修正國安法第9條第2款規定,賦予被告依法上訴權利,讓遭受不當審判者得以平反、撫平傷口,達成轉型正義保障基本人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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