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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校園性騷加害者機會 轉校不再強制通報

  • 時間:2018-01-11 17:4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給校園性騷加害者機會 轉校不再強制通報
行政院會11日通過「性別教育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給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加害人改正機會,情節輕微者轉學、升學或到其他學校服務,原校認為有必要再通報下一學校即可,不再強制通報。此為示意圖。(勞工局提供)(圖:中央社)
行政院會今天(11日)通過「性別教育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給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加害人改正機會,情節輕微者轉學、升學或到其他學校服務,原校認為有必要再通報下一學校即可,不再強制通報。
修法重點包括建置對加害人的輔導體系,有性騷擾、性霸凌或性侵害行為的學生或教師,如果轉學、升學或改至其他學校服務時,原校將進行個案會議,若認為有必要,將通報下一學校,並對加害人施予必要輔導跟協助;與現行必須強制通報下一學校規定不同。
教育部次長蔡清華表示,這是為了給情節輕微者改過的機會,也避免已輔導成功者到下一個學校繼續被標籤化。
在曾違反性平法的教職員處置方面,草案將查閱紀錄對象擴及臨時人員、社團指導老師、教練、志工等各種身分的校內人員,不再僅限於教師,以保障學生安全,對情節輕微者新增可停聘1年至4年的規定。
草案也規定,學校為調查性平事件組成調查小組時,可全部由校外人員擔任,以避免同校調查人員包庇熟識的加害人;草案也新增若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小組成員須有被害人所屬學校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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