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因公殉職定義 納入處理高危險事故
- 時間:2018-04-26 17:32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內政部表示,近年來,不斷有執勤員警因處理高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而亡故,遺屬在申請「因公殉職」撫卹案件時,卻受限於現行條文,只能核定為「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不符「因公殉職」,引發外界爭論。
根據內政部統計,近5年,員警因公傷殘人數每年平均高達904人。內政部指出,由於警察工性質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經常在高度危險環境執勤,警消傷亡風險顯較一般公務員高,為契合警消勤務高風險特性,因此,這次修正警消因公殉職定義。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正主要將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第2款「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以致死亡」的「因公殉職」定義,修正為「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函請銓敘部同意會銜發布,並送行政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