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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變有罪 高院:馬英九有洩密

  • 時間:2018-05-15 11:43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陳國維
無罪變有罪 高院:馬英九有洩密
台北地檢署起訴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等案,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馬英九有期徒刑4月,高院發言人吳維雅說明判決理由。(陳國維 攝)
台北地檢署起訴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等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15日)撤銷一審的無罪判決,依違反通保法,改判馬英九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起訴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及教唆洩密案,源自2013年8月31日晚間,被告馬英九在聽取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報告偵查中的司法關說案後,涉嫌向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及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洩漏偵查中的秘密;並在當年9月4日中午,涉嫌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洩漏偵查中的事項及監聽文件。
一審法官當時在審理後認定,此案雖構成洩密罪要件,但審酌馬英九是依憲法第44條行使「院際調解權」,而阻卻違法事由,在去年8月判決馬英九無罪。台北地檢署不服,認為判決誤引憲法「院際調解權」,在去年9月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院15日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改判馬英九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可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台灣高等法院發言人吳維雅指出,合議庭認為馬英九在擔任總統期間是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對於因職務關係知悉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及立委柯建銘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馬英九當時向江宜樺及羅智強說明相關內容,此兩人的職務均與偵查犯罪及國會自律毫無關聯,自難以認定兩人是有權知悉相關秘密資料的人,馬英九的行為自屬洩密。
吳維雅:『(原音)合議庭對於被告所提出來的辯解是不予採認,而認為說如果是假藉行政特權,恣意來破壞「法治國」的具體實現手段,這樣的話會跟憲法所揭示的法律保留原則,也就是涉及到人民的自由、權利、干預、侵害的這些事項,必須由法律授權明文規定才可以。』
吳維雅說明,馬英九以1個行為觸犯3罪,包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第1項、刑法第132條第1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通保法第27條第1項之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全案被告可上訴,檢察官不得上訴。
至於另一起由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涉洩密等案,已在去年10月11日,由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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