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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選監護人 政院增成年意定監護制

  • 時間:2018-09-27 14:11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自己選監護人 政院增成年意定監護制
行政院會後記者會27日新聞中心舉行,由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右)主持,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左)針對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增訂「成年人之意定監護」制度向大眾說明。
(圖:中央社)
台灣進入高齡社會,為了建立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行政院會今天(27日)通過民法修正草案,新增「意定監護」制度,在本人尚有意思能力時,可先訂定契約、指定監護人,未來喪失行為能力時,由指定的受任人擔任監護人。

現行成年監護制度在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無法進行意思表示時,由法院做監護宣告,擇定配偶、親屬等擔任監護人。隨著台灣進入高齡社會,為了建立更完善的監護制度,行政院會27日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意定監護」制度,可以自己選擇監護人,提供監護制度另一種選擇。
根據修法草案,在本人尚有意思能力時,可先指定未來的監護人、訂定契約,經過公證做成公證書,並在7天內通知本人所在地法院;待未來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經法院宣告後、契約生效,正式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
法務部表示,指定的監護人選不限一定範圍內的人選,同性伴侶也適用。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說:『(原音)當然對同性伴侶也是選項一部分,但受任人不限制並不是說完全不限制,比方說他選的是錯誤的,將來法院裁定的時候也會考量最佳利益,法院有把關,假如他選的是阿里不達,那法院可以免掉。原則上,是要尊重他的本人意願。』
草案規定,若有事實可認定意定監護的受任人不利本人、有不適任的狀況,法院可解任後另外選任監護人。陳明堂表示,法院原則上要尊重契約內容,家屬不能任意排除意定監護的受任人,除非法院有事實認定受任人對本人不利,違反最佳利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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