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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憂科技偵查保障法侵人權 法務部:無內容及錄音 影響隱私不大

  • 時間:2024-06-05 12:0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立委憂科技偵查保障法侵人權 法務部:無內容及錄音 影響隱私不大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日上午審議「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等案,法務部長鄭銘謙列席備詢。(圖:中央社)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5日)審查「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多名立委擔憂對人權的影響。法務部長鄭銘謙答詢時表示,草案中的科技偵查僅限於GPS、M化車及熱顯像儀,因為只是追蹤,無法錄音、也不能刺探內容,對隱私的影響不是非常大。草案通過後,法務部也會訂定內控和稽核要點作為管制。

根據「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規定,偵查中檢察官、司法警察等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追蹤位置,但不得超過24小時或累計超過2天,若有再次或繼續的必要,則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質詢時指出,德國刑事訴訟法對於採取相關手段訂有適用重罪及採取所謂最後手段性原則等發動條件,以保障當事人及非當事人,但這部科偵法只學了半套;尤其第7條霸王條款,也就是若檢察官及司法警察認為情況急迫,得逕行實施,再於3日內聲請補發許可書。他強調,任何法律設計不該有人權的疑慮,而這部科偵法缺乏窮盡一切偵查手段的精神,有無可能調整?民進黨立委陳俊宇質詢時也提出同樣問題。

法務部長鄭銘謙答復時則表示,目前草案採取的手段影響及干預非常輕微。鄭銘謙:『(原音)其實我們現在的科技偵查僅限於第二條,就是GPS,還有第三條M化車,跟第四條的熱顯像儀設備,因為它不可錄音,也不能刺探內容,只是追蹤。像GPS對隱私(影響)是有,但不是非常大,所以這個草案允許在24小時之內。』

鄭銘謙表示,草案通過後,法務部會訂定內控和稽核要點作為管制。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則說明在研擬草案時曾有討論,認為可要求警察機關在實施科技偵查時做行政開案,藉以追蹤實施時間。

另外,對於利用M化車的虛擬基地台取得許多第三人的手機序號資料,法院得不通知受調查人。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在答復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質詢時,說明透過M化車調查時,無可避免會蒐集到許多第三人的資料,但他強調只有蒐集到號碼,沒有個人資訊,檢警在比對過程中可以暫時保有,但一旦分析完,無關者就要刪除。

朝野多名立委也質疑「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只有短短11條,具實質內容僅3條,性質均屬刑事訴訟法管轄範圍,為何不修正刑事訴訟法,而要立專法?鄭銘謙表示,若要修刑事訴訟法,將曠日廢時,以立專法的方式可以及早因應,之前國民法官法及通訊保障法也是訂立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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