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臺灣之音立刻下載官方APP
開啟
:::

同婚釋憲 決定台灣同志運動的下一步

  • 時間:2017-04-07 17:4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同婚釋憲 決定台灣同志運動的下一步
台灣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前)提出同婚釋憲聲請,大法官24日上午9時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祁家威在場外向挺同婚民眾揮手致意。
(圖:中央社)
同婚釋憲案日前於司法院憲法法庭進行首次言詞辯論,釋憲聲請人祁家威期盼透過釋憲為同志爭取最基本的婚姻自由權;不過,關係機關法務部主張,民法既未考量同性婚姻,也就無違憲問題,但為避免衝擊社會制度,建議漸進式立法。憲法法庭上的交鋒引起熱議,大法官最遲將於2個月內做出解釋,勢必將對台灣未來同志運動有重大影響。
◎等待41年 憲法法庭為同婚辯論
婚姻平權運動先驅祁家威二次針對同性婚姻議題聲請釋憲,加上台北市政府也有提案,司法院大法官於3月24日召開憲法法庭,針對「同婚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而爭點在於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結婚?若為否定,是否違反憲法保障婚姻自由及平等權,以及若立法創設同婚制度是否合憲等。
祁家威:『(原音)我等了這一天等了41年6個月又24天,我希望經過大法官的審查,讓我們這些對的人,可以去做對的事。』
◎聲請人方 民法不容同性結婚違憲
祁家威在憲法法庭一開場,就道盡台灣同志對婚姻的渴望與漫長的等待。祁家威代理人許秀雯律師表示,婚姻的獨特,不是在於形式上的一男一女,民法若無明文禁止,則就應該允許同性可以結婚,並做成合憲解釋。基於憲法保障婚姻自由、平等權的理念,法務部、內政部認定婚姻只限「一男一女」的函釋應該宣告無效。許秀雯強調,同志到憲法法庭不是乞憐,也不是要求同情,他們要求的是憲法上的基本權利,有待大法官作出解釋,釐清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意義與範圍。她說:『(原音) 解釋上認為,民法按文義、體系、歷史解釋等方法,不容許同性結婚的話,聲請人認為,民法這樣的限制與禁止已經違反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人格自主、憲法的平等權、結婚自由等基本權利,也違反了憲法增修條文應該消弭歧視、促進實質平等的意旨。在此情況下,應該現行民法違憲。』
◎法務部憂衝擊社會秩序 建議漸進式立法
不過,關係機關法務部的見解不同。法務部長邱太三認為,民法建構於兩性基礎,歷年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上,也是以「一夫一妻」為限制,同性結合未能為憲法保障的範疇。邱太三說,現行民法並未規定同性不能結婚,也就自然沒有違憲疑慮,以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為例,多是循立法程序依社會文化等因素採適當保障。邱太三並說,修正民法會衝擊社會制度,有些民眾甚至擔憂未來祭祀的牌位不知如何書寫,為此,他建議參考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先不更動婚姻意義,先制訂同性伴侶法,再視發展決定同性婚姻機制。邱太三說:『(原音)祖先的牌位若是同性婚姻的時候,應該寫考考還是妣妣?整個家族產生爭辯,不論是男男或女女都會有生活上或是秩序上產生的衝擊。』
◎婚姻是制度還是權利 待釐清
邱太三與釋憲聲請方在憲法法庭上交鋒。受邀的鑑定人對於「同志伴侶及家庭需要法律保障」雖然幾乎一面倒的支持,但對於婚姻制度的核心究竟為何、對同性伴侶的保障究竟是在「民法」或是「專法」則有不同看法。
鑑定人李惠宗主張,婚姻是個制度,應該加以保障,但不該被認為是權利,採同性伴侶法是個選項,而不是直接修正「民法」。不過,鑑定人陳慧馨卻認為,若可以用民法處理同婚,就應用民法,直接制訂同性伴侶法反而是破壞婚姻制度的法律。
推動修正「民法」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認為,婚姻自由權是憲法的權利,這部分應該由大法官解釋,但婚姻的制度要如何制訂則是立法權,在這次的言詞辯論庭上,從大法官的發問與鑑定人的見解來看,是個高層次且有深度的對答,司法與立法的界線可望能透過言詞辯論釐清。尤美女說:『(原音)其中有大法官問到,立院現在正在審議這個法,有需要大法官做解釋嗎?所以婚姻權跟婚姻制度不同,在於我今天有這樣的權利,譬如每個人都有結婚的自由、權利,不管是個強姦犯、還是吸毒者,每個人都可以結婚,可是結婚到底要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等,這是一種制度設計,這兩個概念要分清楚。』
尤美女說,同性婚姻合法化已是時代潮流,她相信大法官應該能體察時代脈動,依照時代潮流所做出的解釋,應該會對保障同志權益有利。
◎釋憲結果影響同運的下一步
立法院先前審查「民法」修正案時,場內、場外吵的不可開交,但隨著大法官會議接受了祁家威的釋憲聲請後,立法院的紛爭暫時冷卻,各界都屏息等著大法官會議做出結論。而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司法院最遲將在5月24日做出解釋文,無論釋憲結果為何,都將對台灣的同志運動有深切的影響。

相關留言

本分類最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