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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三讀 為5G發展跨出一大步

  • 時間:2019-05-31 20:0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電信管理法三讀 為5G發展跨出一大步
因應數位會流趨勢,電信法制已有全面調適之必要,立法院院會今天(31日)三讀通過攸關5G釋照的「電信管理法」。(國會轉播)

因應數位會流趨勢,電信法制已有全面調適之必要,立法院院會今天(31日)三讀通過攸關5G釋照的「電信管理法」,除了明定5G釋照的頻譜拍賣規定外,也開放電信業者共用網路、頻譜、建設網路,同時也對電信業者進行鬆綁,將電信業的管制模式從現行的許可制改為登記制,為台灣的5G發展邁出一大步。

5G釋照在即,為了讓電信事業得以彈性運用頻率,並促進資訊自由流通、充足寬頻連結與基礎建設、強化網路及資訊安全,立法院院會31日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讓電信事業的基礎網路建設可選擇自建或租用等彈性,為台灣的5G發展邁出一大步。立法院長蘇嘉全說:『(原音)電信管理法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通過的條文降低參進門檻,簡化市場進入程序,解除現行電信事業參進應經特許或許可的限制,改採登記制及核准,同時,也明確規範義務,並針對在市場具有顯著力量的電信事業採取不同程度的管制與矯正措施,以維護公平有效競爭。

而為了讓電信業者在建置設備時符合國安標準,三讀條文明定,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才能營運及設置,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檢驗公眾電信網路。

另外,為加速頻率的活化利用及促進頻率使用效率,新法明定,無線電頻率為主要通訊媒介,賦予主管機關衡酌頻率特性、使用效率及目的規劃,以拍賣、公開招標或其他適當方式彈性釋出頻率,並預留新技術發展的相關措施,而主管機關也得以無線電頻率共享的核配方式,使不同類型無線電通信系統間,能有更廣泛的頻譜共享機制,讓頻譜分配及規劃方向透明化。

至於收費部分,主管機關應向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但基於國家安全或因公共義務而使用,報經行政院核定者,得免收使用費;而使用費的收取,應考量核配方式、用途、使用效益等,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新法中也確保民眾隱私權益,根據三讀條文明定,電信事業對於用戶或使用電信人使用電信服務所生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應確保紀錄正確,保存一定期間及應予保密;用戶查詢其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應予提供。

同時,為促進偏鄉地區的公眾網路建設,新法中明定,政府得採取必要措施,並自每年度辦理電信監理業務所得之行政規費、招標或拍賣無線電頻之所得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編列預算以促進偏遠地區之公眾電信網路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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