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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自殺防治法 媒體不當報導自殺最重罰100萬

  • 時間:2019-05-31 21:5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鄭舲
立院三讀自殺防治法 媒體不當報導自殺最重罰100萬
立法院會今天(31日)三讀通過「自殺防治法」,明定媒體不得詳細描述自殺個案的自殺方法及原因,以及報導助長自殺情形,違者最重可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國會頻道)

我國自殺死亡人數逐年攀升,加上網路資訊發達,新聞媒體對自殺事件不當報導透過網路傳播,不僅影響社會觀感,也恐釀成部分自殺高風險群體模仿行為。立法院會今天(31日)三讀通過「自殺防治法」,明定媒體不得詳細描述自殺個案的自殺方法及原因,以及報導助長自殺情形,違者最重可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為加強自殺防治,關懷人民生命安全,立法院31日三讀通過「自殺防治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跨部會自殺防治諮詢委員會,以促進政府各部門自殺防治工作的推動、支援、協調及整合。同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全國自殺防治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劉建國說:『(原音)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全國自殺防治綱領,並應設立自殺防治諮詢會,以促進各部門推動、支援、協調及整合自殺防治工作。各級政府每年應編列自殺防治經費執行自殺防治工作,編列足夠財源,才能突破第一線自殺防治相關人力流動率過高的瓶頸,並提升其專業品質。』

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團體進行關懷訪視。在進行關懷訪視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

為了保障自殺行為人及其親友,三讀條文明定,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團體及相關業務人員執行此法相關業務時,對自殺行為人及其親友的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違者可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鍰。

三讀條文也明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訊息;詳細描述自殺個案的自殺方法及原因;誘導自殺的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殺工具銷售情報;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助長自殺的情形。

若廣播、電視事業違反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若宣傳品、出版品、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規定,也可處負責人及相關行為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或下架,若未履行則得按次處罰。

※自殺不能解決問題,珍惜生命,再給自己一次機會。求救請打1995(要救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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