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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台商回流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三讀通過

  • 時間:2019-07-03 17:2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鄭舲
鼓勵台商回流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三讀通過
立法院臨時會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圖擷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臨時會今天(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提供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投資的租稅優惠,首年匯回稅率為8%,第2年為10%,若在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可再申請退回稅款50%,相當於稅率再減半為4%、5%,吸引台商資金回流。

因應近期國際情勢許多不確定因素,台商產生調整投資架構及全球營運佈局而匯回境外資金需求,為了鼓勵台商回台投資,挹注產業及金融市場,促進經濟發展及增加就業,行政院提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並在3日的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法案通過後2年內匯回資金享有優惠稅率,第1年匯回稅率8%,第2年匯回10%;若實質投資特定產業,可退回一半已繳稅款,等於實質稅率降至4%或5%。條文也明定,匯回資金必須存入金融機構專戶控管,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以避免炒作房市,且應符合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施義芳表示,在全球經濟與租稅環境改變下,本次立法將鼓勵台商將境外資金匯回台灣,讓資金得以挹注我國產業與金融市場,發展國內經濟。施義芳:『(原音)本次的立法不管在適用對象、原則、申請過程、稅務資金運用、適用年限、資金管制等也做了完整配套,對於資金炒房的阻斷,也排除了不動產及不動產證券化的投資。』

條文明定,外匯專戶有5%資金得以自由運用,25%可從事金融投資,其餘70%進行實質投資;未從事金融或實質投資的資金,應於外匯存款專戶內存放5年,滿5年後可分3年各3分之1提領。若有違反相關規定或購置不動產,須按20%稅率補繳差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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