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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中提告引述金融時報報導媒體 法律學者:任何人轉述都沒誹謗罪問題!

  • 時間:2019-07-19 16:5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新聞編輯
旺中提告引述金融時報報導媒體 法律學者:任何人轉述都沒誹謗罪問題!
英國「金融時報」以「Taiwan primaries highlight fears over China's influence on media」,指「台灣總統大選初選凸顯對於中國影響媒體的恐懼」,並報導中國國台辦對旺中媒體下指導棋,旺中集團除斥為假新聞外,也將對轉述的媒體或個人提告。

英國金融時報報導,中國國台辦對旺中媒體下指導棋,陸委會立即請求檢調機關,對是否違反國家安全法進行調查。而旺中集團除斥為假新聞外,也將對轉述的媒體或個人提告。惟此新聞所指情事,即便是真,也難於成罪,至於任何人轉述此訊息,更不會有誹謗罪之問題。

金融時時報所稱紅色滲透之訊息,來自於待過旺中集團的匿名受訪者,其指證也符合去年地方選舉至今,旺中媒體對特定參選人大量報導的一般印象。面對這些指控,旺中集團似有必要說清楚、講明白,以釋各界之疑。惟若此事進入司法程序,因刑事訴訟法有不自證己罪與緘默權的保障,故偵查機關是不能強迫被告提出自證清白的證據,致應自行蒐證。而此等調查,當然就須從金融時報的新聞為開端。

媒體應保護新聞來源

只是媒體報導,僅能是傳聞(hearsay ),致不能為法庭的證據,檢察官勢必得找到這些匿名受訪者為訊問。但就媒體來說,保護新聞來源是相當重要且最必須堅守的原則,故要報社洩漏匿名受訪者的資訊,甚至未來傳喚於法庭之上接受交互詰問,就屬不可能的任務。這也注定金融時報所指之事,只能是個難以、甚至無法證明真偽的報導,致難為犯罪事實的依據。

退一步言,就算檢察官查有屬實,但是否會觸犯國安法第5條之1第1項,即法定刑為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呢?

由於此罪的構成要件,自1996年增訂以來,即便於今年也有修正,卻一直有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質疑。如於客觀上,規定是要為中國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這些用語皆屬模糊,且到底是要資助、操縱什麼行為或發展什麼組織,立法者皆未明確定型,就使此法條的處罰範圍極具有彈性。更糟的是,此罪於主觀上,雖限定須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意圖,但此等用語更屬空泛,就增加恣意解釋的空間。這種對於未有任何外顯行為,就以刑罰對待的規定,實很易陷入意思刑法的危險,故為了避免對人權造成嚴重侵害,就須對此條文為限縮解釋,則金融時報所指涉者就算是真,但若媒體只是被動接受對岸指示,要說是操縱或發展組織,甚或危害到國安,顯也太過,要成立國安法的犯罪,實也屬微乎其微。

非屬惡意且有所本 就難以誹謗罪定處

如果報導難以證明真假,則轉述的媒體或個人,似馬上得面臨誹謗罪的究責。惟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所建立的善意傾向原則,雖講述或散佈之事,無法證明為真,但只要非屬惡意,即有所本,就可免於刑責。故任何人轉述金融時報的新聞,都屬有所依據,就無以誹謗罪究責之可能,致凸顯台灣保障言論自由的可貴之處。

隨著總統大選接近,中國對台灣的紅色資訊戰,肯定只會多不會少,基於防衛民主之必要,自應強化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制。只是這些法律條文,若動輒出現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公序良俗或政治宣傳等字眼,就易浮現白色恐怖的疑慮,更有可能因法條的難於適用,致僅具有宣示性意義。

(本文轉載自民報吳景欽專欄《都不可能成罪凸顯台灣之可貴》。作者係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

附錄:中央社針對金融時報駐台記者席佳琳(Kathrin Hille)發表之《Taiwan primaries highlight fears over China's influence on media》一文,所作的重點摘要報導。中央社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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