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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董證照規定 立院法制局:似無需增列

  • 時間:2019-08-11 09:01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張順祥
獨董證照規定 立院法制局:似無需增列
立法院法制局提出研究報告,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執行業務成功與否,取決於本身立場與態度、公司制度與企業文化等因素,而非要求具備證照,因此,「似無需增列獨立董事證照規定」。(Unsplash)

立法院法制局提出研究報告,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執行業務成功與否,取決於本身立場與態度、公司制度與企業文化等因素,而非要求具備證照,因此,「似無需增列獨立董事證照規定」。

外界重視上市櫃公司獨董角色,過去在立法院詢答時也曾引發民進黨立委施義芳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討論有無必要推動獨董證照機制,希望對此進行研究。

立法院法制局8月提出「獨立董事應否具備證照資格之研析」報告,基於獨董的獨立性無法以證照檢驗、能力不是可以由證照考試所能測驗出來、公司不同需求考量指派獨董人選不易以具備證照形式規範,以及獨董執行業務得請專家協助,本身立場與態度的重要更勝證照等因素,研究認為「似無需增列獨立董事證照規定」。

法制局研究報告也指出,獨董是否能在董事會獨立超然,其實是相當挑戰人性的機制,很難透過要求具備某種證照去規範落實其角色。

另外,擔任獨董需要長期累積的實務能力,這種能力通常是經由長期實務經驗所累積而成的,不是可以由證照考試所能測驗出來。

法制局研究報告又指出,時代演變迅速,公司營運變化也大,身為董事會成員的獨董,宜有廣泛的涉獵領域,公司治理專業可能涵蓋金融、會計、法律、資訊等技術面考量,還有產業角度的思維,若以證照設計考試科目恐難周全。

立法院法制局研究進一步認為,證券交易法規定,獨董執行業務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獨董資格條件相關法規的規定已堪稱完備,執行業務得請專家協助也已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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