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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安局:陳同佳自首可在司法協作機制外處理

  • 時間:2019-10-21 22:01
  • 新聞引據:、香港電台
  • 撰稿編輯:黃啟霖
香港保安局:陳同佳自首可在司法協作機制外處理
香港男子陳同佳(圖)在台殺人案如何解套受到關注。(中通社資料照片)

香港保安局今天(21日)晚上發表聲明強調,台灣殺人案陳姓疑犯(陳同佳)自願自首的個案,與是否有長期刑事司法協作機制無關,事件完全可以在司法協作「機制外」處理,全球通行作法皆是盡快接收。

聲明並批評台灣當局「無故拖延,甚至刻意不准通緝人士入境,這作法完全與通緝目的相反」。

法務部長蔡清祥則是強調,司法正義不能私了,也不允許殺人犯逍遙法外,考量審判的優先性與便利性,應由香港政府優先審理。

香港保安局是在今晚7時許發表題為「自願自首個案完全可在刑事司法協作機制以外處理」的聲明,就台方多次強調台灣殺人案陳姓疑犯自願自首,只可在司法協作(台灣稱為司法互助)機制之內處理,作出回應。

聲明中並說,事實上,基於打擊犯罪,彰顯公義的原則,對被通緝人士自願自首的全球通行作法皆是盡快接收,以將疑犯緝拿歸案、向疑人問話、偵查起訴,不會諸多拖詞,「無故拖延,甚至刻意不准通緝人士入境,這作法完全與通緝目的相反」。

聲明強調,須知陳姓疑犯獲釋後是自由人,去不去台灣是他的自由。自首是陳的個人意願。稍有注意台灣殺人案的人都知道,殺人案發生在台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都在台灣。台灣對案件有絕對司法管轄權。若陳自首,台方完全具備正式調查、問話、蒐證、起訴的條件。

聲明中說,「在證據方面,若當事人及相關人士給予同意,港方可以提供,根本不存在法律障礙」。陳姓疑犯自首對於解決台灣殺人案件意味著甚麼,到底是誰在不合常理地操作,社會自有公論。

聲明最後說,每個司法管轄區及其部門應該秉持公正,彰顯公義,公道行事。台灣殺人案涉及一條年輕的生命,以及一個年輕人犯錯後覺悟,願意承擔責任。

保安局希望台方彰顯公義,還死者公道,讓疑犯有贖罪機會,撫平死者家屬受創的心靈,務實處理,符合一般常理。

法務部長蔡清祥及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也在今天晚間共同召開記者會。蔡清祥指出,考量審判的優先性與便利性,應由香港政府優先審理。而且司法正義不能私了,也不允許殺人犯逍遙法外。

蔡清祥並提出理本案的三原則,首先,台、港雙方都擁有此案的司法管轄權,基於嫌犯及被害人都是港籍,且目前嫌犯仍遭港府羈押,在羈押期滿前,港府應本於職權,追訴犯行,

其次,考量港人港審及審判的優先性及便利性,應由香港政府優先審理,中華民國政府司法單位願意提供相關事證。

蔡清祥表示,香港政府不應讓犯罪嫌疑人任意遊走,中華民國政府也會透過正式的司法互助方式處理,沒有拒收的問題。

蔡清祥並強調,中華民國政府從未放棄管轄權,絕不卸責,過去法務部及陸委會曾多次去函港府,索取本案相關事證,都遭港府置之不理,中華民國政府願意在司法互助的前提下全力提供相關資訊,並派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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