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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違利益衝突遭重罰 大法官解釋:違憲

  • 時間:2019-12-13 20:02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李自立
公職人員違利益衝突遭重罰 大法官解釋: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13日做出釋字第786號解釋,公務員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舊法罰鍰最低額,抵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圖:Pixabay)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13日)做出釋字第786號解釋,公務員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舊法罰鍰最低額,抵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不予適用,行政救濟程序中的案件應依去年6月修正的規定辦理。

2000年7月12日制定公布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前段、第16條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者分別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劉孔中因雇用自己的姊夫擔任司機,未利益迴避,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被裁罰100萬元罰鍰。劉男提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相關規定有抵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疑義,聲請釋憲。

另外,嘉義縣梅山鄉公所一名課長,未自行迴避評核配偶的考績為甲等,被裁罰100萬元罰鍰;台南市一名組長招募工讀生時,要求承辦人員錄取他的岳父,也被裁罰100萬元。2人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86號解釋,認為立法者未衡酌違規情節輕微的情形,一律處以100萬元以上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的情形,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並用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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