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臺灣之音立刻下載官方APP
開啟
:::

強制工作有違憲法比例原則及明顯區隔 即日起失效

  • 時間:2021-12-10 18:3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強制工作有違憲法比例原則及明顯區隔 即日起失效
大法官會議10日做成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刑法、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關「強制工作」的規定違憲。(圖:Pixabay)

大法官會議今天(10日)做成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刑法、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關「強制工作」的規定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及明顯區隔的要求,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意旨不符,自即日起失效。

現行刑法第90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前段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均有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的規定,處分期間3年。大法官會議今天對此做出第812號解釋,均宣告違憲。

解釋理由書中指出,強制工作雖非刑罰,但剝奪受處分人的人身自由,也並非對受處分人侵害最小且為達成目的之必要手段,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意旨不符;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不分情節輕重,一律規定強制工作3年,也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23條比例原則。

另外,受處分人於日常包括管理、作業、課程及技能訓練與受刑人並無差別,實務上也未見專門用以矯正受處分人犯罪習慣評估與矯正機制,因此也不符憲法明顯區隔的要求。大法官會議主席許宗力:『(原音)致受處分人於受剝奪人身自由之刑罰制裁外,另外也受到亦以剝奪人身自由為內容之強制工作,卻未見有別於刑罰之目的與要件,亦有使受處分人實質受到雙重剝奪人身自由之處罰之嫌。因此強制工作手段追求刑罰威嚇的目的,其結果與憲法明顯區隔原則的要求不符,致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從而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在「強制工作」被宣告違憲後,若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者,便不必執行;若還須執行有期徒刑者,自本解釋公布日起在勞動場所等候時間可折抵刑期。至於已執行完畢者,不可依本解釋而透過非常上訴請求撤銷。

相關留言

本分類最新更多